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三部刑诉〔2020〕100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2198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家住江苏省连云港市东海县**乡**村**号。2019年11月6日至2019年11月8日因本案临时羁押于山东省德州市看守所,2019年11月9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1日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执行逮捕,2020年2月6日经南昌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2198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家住江苏省连云港市东海县**乡**村**号。2019年11月6日至2019年11月8日因本案临时羁押于山东省德州市看守所,2019年11月9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1日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执行逮捕,2020年2月6日经南昌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唐某某从古玩市场购入古钱币,于2019年7月购买透明封装盒,将购买的古钱币的编码、名称、直径大小、重量、厚度等信息发给淘宝卖家,淘宝卖家根据信息制作印有“北京公博古钱币艺术品鉴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博公司)商标及二维码的标签。唐某某收到标签后,将古钱币装进透明封装盒,把标签贴在封装盒的两面,再将封装盒两面的照片发给淘宝卖家进一步制作,标签上的二维码经扫描即显示仿照公博公司官网的“北京公博钱币鉴定有限公司”网页,唐某某再用超声波塑封机将封装盒封好,制成盒子币。唐某某以此方法制作假冒公博公司注册商标的盒子币共计42枚。
2019年10月30日,唐某某和被告人李某某携带该42枚盒子币乘火车来南昌市西湖区锦都皇冠酒店参加古钱币交流会,唐某某和李某某在火车上即商议好两人在南昌共同销售唐某某制作的盒子币,并平分已销售盒子币的赃款。次日18时30分许,唐某某和李某某在锦都皇冠酒店8007房间,以人民币30000元的价格将6枚假冒注册商标的盒子币销售给被害人徐某某,以人民币28000元的价格将8枚假冒注册商标的盒子币销售给被害人张某某。赃款被李某某用于还债。2019年11月1日,因徐某某、张某某发现购买的盒子币是假冒注册商标的盒子币,唐某某随即携带未出售的28枚假冒注册商标的盒子币乘火车前往山东省德州市参加古钱币交流会,李某某随唐某某同往德州游玩。
2019年11月5日,唐某某在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路维也纳酒店被抓获归案,其如实供述了以上犯罪事实。李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了以上犯罪事实。2019年11月10日,民警从徐某某处扣押已销售盒子币6枚,从张某某处扣押已销售盒子币8枚,从唐某某处扣押未销售的盒子币28枚。同日,唐某某及李某某的家属已赔偿张某某、徐某某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8000元,张某某及徐某某对唐某某、李某某表示谅解。经公博公司出具证明,被扣押的42枚盒子币均系假冒该公司注册商标的产品。经江西省文物商店鉴定,已销售的14枚盒子币里的裸币均为一般性文物,是本朝花钱和铜钱真品。经陕西民间艺术收藏品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未出售的28枚盒子币中,18枚裸币为真品钱币,10枚裸币为假币,若28枚裸币全部为真品钱币(附带包装),则市场参考价值总计人民币112400元左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已销售和未销售的盒子币照片;
2.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北京公博古钱币艺术品鉴定有限公司提供的商标注册证及出具的鉴定证明、支付宝账号信息及转账记录、户籍信息证明、谅解书、抓获经过及归案情况说明等书证;
3.证人唐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徐某某、张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唐某某、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
7.辨认笔录;
8、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权所有人北京公博古钱币艺术品鉴定有限公司许可,在同一种商品盒子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其中已销售盒子币价值人民币58000元,未销售盒子币价值人民币112400元左右,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情节;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唐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李某某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盒子币仍然予以销售,已销售盒子币价值人民币58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自首情节;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紫英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唐某某、李某某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