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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某、朱某某等4人贩卖毒品案)_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城检公诉刑诉〔2018〕1882号

被告人唐某某,女,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723199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澧县**镇**村**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6月4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7月5日由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公安执行逮捕。

被告人朱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322199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博罗县**村镇**村**。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6月2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7月5日由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323197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东县**村**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6月17日被惠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同年9月22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1月13日被惠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同年10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8年6月4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7月5日由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621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紫金县**镇**村**村**号。因犯抢夺罪,于2009年6月29日被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6月3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7月5日由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朱某某、杨某某、陈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8月2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从2018年3月份开始,被告人唐某某开始在惠州市惠城区小金口一带以1小包(约净重0.9克)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将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贩卖给被告人陈某甲、杨某某和陈某乙、陈某丙、钟某某、黄某甲、徐某某等人。陈某甲等人需要购买毒品时,先使用电话或微信联系被告人唐某某并使用微信或支付宝转账支付毒资给唐某某,唐某某将毒品甲基苯丙胺放置在惠城区小金口**街**家园**栋**楼的邮箱或**楼楼梯间等位置,然后叫购买毒品人员前去拿毒品。被告人唐某某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被告人唐某某以上述方式先后多次贩卖约19.38克毒品甲基苯丙胺给被告人杨某某,总共收取毒资6460元。

2、被告人唐某某以上述方式在惠城区小金口**超市附近一路边先后2次贩卖约2.25克毒品甲基苯丙胺给陈某乙,总共收取毒资750元。

3、被告人唐某某以上述方式先后多次贩卖约17.45克毒品甲基苯丙胺给被告人陈某甲,总共收取毒资5816元。

4、被告人唐某某以上述方式先后2次贩卖约2.4克毒品甲基苯丙胺给陈某丙,总共收取毒资800元。

5、被告人唐某某以上述方式贩卖约0.9克毒品甲基苯丙胺给钟某某,总共收取毒资300元。

6、被告人唐某某以上述方式先后多次贩卖约4.2克毒品甲基苯丙胺给黄某甲,总共收取毒资1400元。

7、被告人唐某某以上述方式先后多次贩卖约9.3克毒品甲基苯丙胺给徐某某,总共收取毒资3100元。

从2018年5月份开始,被告人唐某某多次在其租住的惠城区小金口**家园**栋**房以及小金口**小区**栋**号房提供毒品甲基苯丙胺给被告人朱某某和吸毒人员王某某并容留其吸食毒品。经检测:唐某某、朱某某、王某某甲基安非他明尿检呈阳性

2018年6月2日23时许,公安民警根据线索在惠城区小金口**小区**栋**房抓获被告人唐某某和吸毒人员王某某,当场查获用透明塑料袋包装的晶体状可疑毒品物品7小包,用红白色塑料袋包装的可疑毒品物品41小袋,用透明玻璃瓶包装的晶体状可疑毒品物品l小瓶。上述可疑毒品物品净重共96.29克。经抽样鉴定,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二、从2018年5月份开始,被告人朱某某多次帮被告人唐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贩卖给黄某乙(另案处理)等人。被告人唐某某、朱某某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8年5月31日,被告人朱某某在被告人唐某某的指使下,在惠城区小金口**街**客栈**房,贩卖4.05克毒品甲基苯丙胺给黄某乙,并收取毒资1350元人民币。

2、2018年6月1日下午,被告人朱某某在被告人唐某某的指使下,在惠城区小金口**厂附近路边,贩卖5.1克毒品甲基苯丙胺给黄某乙,并收取毒资1700元人民币。

3、2018年6月1日晚上,被告人朱某某在被告人唐某某的指使下,在惠城区小金口**街**客栈附近路边,贩卖7小包毒品甲基苯丙胺给黄某乙,并收取黄某乙毒资9000元人民币。被告人朱某某与黄某乙毒品交易成功后,二人当场被公安民警抓获。民警当场从被告人朱某某身上查获毒资现金3000元人民币,从黄某乙驾驶的车辆内查获7小包用透明塑料袋包装的晶体状可疑毒品物品(共净重30.02克,经鉴定,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三、从2018年5月份开始,被告人陈某某通过微信或支付宝向吸毒人员黄某丙、钟某某收取毒资,再向被告人唐某某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转卖给黄某丙、钟某某,其中被告人陈某甲在惠城区小金口**村**加工厂宿舍**房内,先后3次贩卖约2.4克毒品甲基苯丙胺给吸毒人员黄某丙,并分别收取黄某丙毒资人民币294元、400元、100元。2018年5月24日,被告人陈某某在小金口**家园大门口的路边,贩卖约1克毒品冰毒给吸毒人员钟某某,并收取钟某某毒资人民币400元。

2018年6月3日凌晨3时许,在被告人唐某某的配合下,公安民警在惠城区小金口荷堡建设银行门口将被告人陈某甲抓获。

四、从2018年5月份开始,被告人杨某某通过微信向吸毒人员刘某某收取毒资,再向被告人唐某某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转卖给刘某某。被告人杨某某在惠城区小金口**路口一路边,先后3次贩卖约7.8克毒品甲基苯丙胺给吸毒人员刘某某,并分别收取刘某某毒资人民币2000元、400元、450元。

从2018年5月份开始,被告人杨某某在其租住的惠城区小金口**村**巷**号**楼**房内,多次提供毒品甲基

苯丙胺给钟某某并容留其吸食毒品。经检测:杨某某、钟某某甲基安非他明尿检呈阳性。

2018年6月3日18时许,在被告人唐某某的配合下,公安民警在小金口**家园门口,将被告人杨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多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191.34克,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及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多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39.17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多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7.8克,情节严重,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及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多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3.4克,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朱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属坦白。被告人唐某某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其他同案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之情节,属立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智经

2018年12月14日

附:

   1.被告人唐某某、朱某某、杨某某、陈某甲现羁押于惠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共7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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