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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某、张某甲等人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_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兰检职检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8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08831988********,汉族,中专文化,山东省济宁市人,务工,住山东省无棣县北海新区**。2019年7月24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09821982********,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新泰市人,务工,住山东省新泰市**街道**社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7月11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6月24日再次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周某某,女,198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111986********,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临沂市人,个体经营,住山东省平邑县**村**组**号。2019年6月4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6月24日再次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甲(曾用名杨某乙),男,197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011973********,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莒县人,个体经营,住临沂市罗庄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5月9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6月24日再次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121993********,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临沂市人,务工,住临沂市罗庄区**庄街道**小区**号楼**单元**室。2018年12月26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6月24日再次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窦某某,男,197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6821976********,汉族,高中文化,江苏省南通市人,道士,住临沂市兰山区**幢**室。2019年7月24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乙,男,198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121985********,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临沂市人,个体经营,住山东省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街道**村**号。2019年4月18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6月24日再次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乙,女,198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11982********,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沂南县人,个体经营,住山东省沂南县**小区**号楼**单元**楼西户。2019年6月12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6月24日再次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窦某某、张某甲、周某某、杨某某、王某甲、王某乙、张某乙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8月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后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11月11日,被告人窦某某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通过微信以6500元的价格,自尹某某(另案处理)处购买鹦鹉一只,经鉴定为非洲灰鹦鹉。被告人窦某某购买该非洲灰鹦鹉后,将该非洲灰鹦鹉寄存于尹某某经营的**门店内。2019年3月25日,临沂市森林公安局城郊分局民警在临沂市兰山区**花鸟市场尹某某经营的**门店内现场扣押该非洲灰鹦鹉。

2、2018年9月25日,被告人唐某某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通过微信以13500元的价格,向尹子良销售鹦鹉一只,经鉴定为蓝黄金刚鹦鹉。

2019年2月2日,被告人唐某某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通过微信以6500元的价格,自尹某某处购买鹦鹉两只,经鉴定为折衷鹦鹉和非洲灰鹦鹉。

2019年3月9日,被告人唐某某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通过微信以10000元的价格,自尹某某处购买鹦鹉一只,经鉴定为葵花凤头鹦鹉。

3、2018年9月29日,被告人张某甲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通过微信以500元的价格,自尹某某处购买鹰一只,经鉴定为苍鹰。

2018年11月3日,被告人张某甲再次通过微信以1400元的价格,自尹某某处购买鹰一只,经鉴定为苍鹰。

4、2018年11月,被告人周某某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通过微信以3400元的价格,向尹某某出售白腹锦鸡两只(已鉴定)。

5、2019年3月2日,被告人杨某某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通过微信以1050元的价格,自尹某某处购买鹦鹉两只,经鉴定均系绿颊鹦哥。

6、2018年12月13日,被告人王某甲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通过微信以500元的价格,自尹某某处购买鹰一只,经鉴定为雀鹰。该雀鹰已在王某甲住处被扣押。

7、2019年3月18日,被告人王某乙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通过微信以5800元的价格,自尹某某处购买鹦鹉一只,经鉴定为非洲灰鹦鹉。

8、2019年6月12日,被告人张某乙通过微信以5000元的价格,自董某(另案处理)处购买鹦鹉一只,经鉴定为蓝顶鹦哥。

注:非洲灰鹦鹉被列为《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简称CITES)附录一(2017),蓝黄金刚鹦鹉、折衷鹦鹉、葵花凤头鹦鹉、绿颊锥尾鹦鹉、蓝顶亚马逊鹦鹉均被列为《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简称CITES)附录二(2017)物种,分别被核准为国家一级、二级保护野生动物。

苍鹰和白腹锦鸡被列为我国《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隼形目所有种最低为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扣押笔录;书证;证人徐某某等人的证言;同案人尹某某的供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上述八名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窦某某、张某甲、周某某、杨某某、王某甲、王某乙、张某乙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上述八名被告人均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田玉江

2020年6月29日

附:

1.被告人窦某某、唐某某、张某甲、周某某、杨某某、王某甲、王某乙、张某乙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侦查卷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八份。

4、《量刑建议书》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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