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融检公诉刑诉〔2019〕684号
被告人唐某某,女,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1196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闽侯县**镇**村**号,现住福建省福清市**街道**道**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1月20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2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福清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甲,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7196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清市**镇**村**号,现住福建省福清市**街道**道**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1月20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4日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张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依法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30日15时许,被告人唐某某与邻居即候某某在福清市**街道**路**号门口,因候某某清洗公共地面时污水流到被告人唐某某家门口的事情发生争吵,被告人唐某某的丈夫即被告人张某甲到场后也一同与候某某争吵、推搡,后被告人唐某某返回家中拿出一根木棍殴打候某某,被害人陈某甲立即报警并在现场使用手机拍照,被告人唐某某见状使用木棍朝被害人陈某甲手部击打,击中被害人陈某甲右手小拇指附近,被告人张某甲也上前抢夺被害人陈某甲的手机并使用拳头击打被害人陈某甲左侧肋部,二人的行为致被害人陈某甲手部、肋部受伤。经福清市公安局法医学鉴定,被害人陈某甲左侧第8、9肋骨骨折及右上第5掌骨完全性骨折,其损伤程度属于轻伤二级。
2018年11月19日,被告人唐某某、张某甲在福清市**街道**道**号家中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证明、DR检查报告单、放射影像学诊断建议书、病历材料、接警单、情况说明;
2.证人证言:证人候某某、陈某乙、林某甲、王某某、郭某某、陈某丙、林某乙、林某丙、吴某某、张某乙、张某丙、何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被告人唐某某、张某甲的供述及辩解;
5.鉴定意见:福清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书;
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照片、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张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清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游书杰
代理检察员: 刘 義
2019年6月14日
附注:
1.被告人唐某某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福清市**街道**道**号,联系电话:1896099****;
2.证人名单1份;
3.量刑建议书7份;
4.卷宗4册共计320页;
5.光盘5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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