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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某、张某某贩卖毒品案)_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冷检一部刑诉〔2020〕43号

被告人唐鹏,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103198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住冷水滩区菱角山街道办事处活龙井**区。2018年10月22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5月8日被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103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住冷水滩区**广场**栋**楼**房。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5月8日被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逮捕。

本案由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鹏、张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5月6日23时许,吸毒人员邓某某通过微信联系唐鹏购买500元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唐鹏通过微信收取了邓某某500元钱后通过微信转了250元钱给张某某购毒,张某某收钱后将冰毒用烟盒装好藏在冷水滩区凯旋酒店马路边的一个石墩下面,用手机拍摄了毒品位置视频及定位发给唐鹏,唐鹏再将视频和定位通过微信转发给邓某某,邓某某在凯旋酒店马路边石墩下取走了毒品。案发后,公安机关于2020年5月8日在张某某家中搜出并扣押了0.38克甲基苯丙胺(冰毒)。

2、2020年5月7日21时许,邓某某通过微信联系唐鹏购买1000元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和甲基苯丙胺片剂(“麻古”),唐鹏在冷水滩区非凡酒吧马路旁从一个朋友手里花800元现金购买了4片“麻古”和一包冰毒,当日22时许,唐鹏到非凡酒吧后将毒品藏在门口的一个石像下面,邓某某到非凡酒吧当面通过微信转了1000元给唐鹏,唐鹏指点藏毒位置,邓某某将毒品取走,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在邓某某身上缴获交易毒品。经依法称量并鉴定,4片“麻古”共1.36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1包冰毒0.34克,检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

案发后,被告人唐鹏、张某某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4片“麻古”、2包冰毒(详见照片及扣押物品清单);2.书证:拘留证、抓获经过、户籍信息、取样、扣押、称量笔录、刑事判决书等书证;3.证人证言:证人邓某某、王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唐鹏、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永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毒品检验报告;6.检查、勘验、辨认笔录:邓某某人身检查笔录、冷水滩区凯旋酒店、非凡酒吧、被告人张某某住宅现场勘验笔录、唐鹏、张某某、邓某某等人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唐鹏、张某某微信聊天记录(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鹏、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鹏、张某某明知毒品而贩卖给他人获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鹏系累犯,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唐鹏、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涧平

2020年7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永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1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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