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播检一部刑诉〔2020〕224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1211993********,汉族,中专文化,无业,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住红花岗区**路**号**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30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刑事拘留,经我院于2019年9月4日批准逮捕,于次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1011996********,汉族,高中文化,无业,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住红花岗区**小区**栋**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30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刑事拘留,经我院于2019年9月4日批准逮捕,于次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1211998********,汉族,专科毕业,无业,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住播州区**镇**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30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刑事拘留,经我院于2019年9月4日批准逮捕,于次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吴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1211997********,汉族,高中文化,无业,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住播州区**街道办事处**社区**。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30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刑事拘留,经我院于2019年9月4日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于次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罗某甲,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1211997********,汉族,专科毕业,无业,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住播州区**镇**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30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刑事拘留,经我院于2019年9月4日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于次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1011995********,汉族,高中文化,无业,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住红花岗区**街道**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30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刑事拘留,经我院于2019年9月4日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于次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乙,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1011995********,汉族,高中文化,无业,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住红花岗区**路**栋**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26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刑事拘留,经我院于2019年9月4日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于次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张某某、李某甲、吴某某、罗某甲、陈某甲、陈某乙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1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29日、2020年2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份至2019年5月中旬,被告人唐某某、张某某、李某甲共谋在手机上利用“牛老板”APP软件为载体,开设房间、建立微信群邀约人在“牛老板”APP软件上以“斗牛牛”的方式开设赌场供他人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开设10余天后,被告人吴某某加入该赌场,四人以上述方式继续开设赌场。在该赌场开设期间,被告人罗某甲、陈某甲、陈某乙组织客源到该赌场赌博,并从中分红、抽取提成。被告人唐某某、张某某、李某甲、吴某某开设赌场期间,共抽头渔利250303元,其中唐某某、张某某、李某甲各自分得63207元,吴某某分得60493元,罗某甲分得2137元,陈某甲分得2000元,陈某乙分得2890元。
被告人吴某某退赃60493.08元。案发后,被告人陈某乙、李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张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到公安机关接受讯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2、书证;3、证人熊某某、罗某乙、李某乙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唐某某、张某某、李某甲、吴某某、罗某甲、陈某甲、陈某乙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6、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张某某、李某甲、吴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手机软件“牛老板”APP为载体,开设房间,以“斗牛牛”的方式开设赌场为他人赌博提供赌场,并从中抽头渔利;被告人罗某甲、陈某甲、陈某乙为开设赌场组织客源,并从中抽取提成,其行为均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唐某某、张某某、李某甲、吴某某、罗某甲、陈某甲、陈某乙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张某某、李某甲、吴某某系主犯,被告人罗某甲、陈某甲、陈某乙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乙、李某甲、张某某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唐某某、吴某某、罗某甲、陈某甲均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唐小军
2020年4月14日
附:
1.被告人唐某某、张某某、李某甲现被羁押于遵义市第一看守所,吴某某、罗某甲、陈某甲、陈某乙现取保候审,电话分别为:。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光碟4张,认罪认罚具结书7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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