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诉刑诉〔2019〕1901号
被告人唐某某,女,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224197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梁平区**镇**村**组**号,现暂住晋江市**镇**村**号。因赌博行为,于2013年10月21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处以罚款伍百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3月17日被晋江市公安局监视居住。2019年5月29日,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224197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梁平区**镇**村**组**号,现暂住晋江市**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3月8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10日经本院批准,2019年4月11日由晋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张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件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次(自2019年6月29日至2019年7月13日)。因部分事实不清,退回晋江市公安局补充侦查1次(自2019年7月12日至2019年8月7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以来,被告人唐某某、张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晋江市**镇**村**号租房内,设置麻将桌、提供麻将赌具供他人进行赌博,从中抽头渔利10000余元,参赌人员逾20人。2019年3月7日14时许,公安机关查获上述赌场,当场抓获被告人张某某,查获骆某某、陈某甲、侯某某、李某甲、林某某、兰某某、李某乙、赵某某、汪某某、陈某乙、江某某等12名参赌人员,扣押赌具麻将3副、赌资人民币1376元。
2019年3月16日,被告人唐某某主动到晋江市公安局**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的赌资、赌具等照片;
2.书证: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投案证明、现场照片、扣押决定书、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工作说明等;
3.证人证言:证人骆某某、陈某甲、侯某某、李某甲、林某某、兰某某、李某乙、赵某某、汪某某、陈某乙、江某某、喻某某、吴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唐某某、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证人、被告人的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张某某以营利为目的,结伙开设赌场,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是主犯;被告人张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欧阳明芬
检察员:李 环晖
检察员:林 美冷
2019年9月6日
附:
1.被告人唐某某现被监视居住,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晋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证人名单一份,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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