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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某、常某甲等故意伤害案)_云南省麻栗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麻栗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麻检一部刑诉〔2020〕108号

被告人唐某某,曾用名唐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6241998********,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麻栗坡县,住麻栗坡县**镇**路**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0日被麻栗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3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执行逮捕,2020年9月18日被麻栗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6241999********,瑶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麻栗坡县,住麻栗坡县**镇**街**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0日被麻栗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3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执行逮捕,2020年9月18日被麻栗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常某甲,绰号“鸡脚”,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6241986********,彝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麻栗坡县,住麻栗坡县**花园小区**幢**单元**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0日被麻栗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3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执行逮捕,2020年11月4日经我院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家待处。

被告人汪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6241990********,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麻栗坡县,住麻栗坡县**小区**幢**单元**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0日被麻栗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3日,经我院决定不批准逮捕,同日麻栗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常某乙,绰号“芭蕉”,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6241993********,彝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麻栗坡县,住麻栗坡县**镇**村委**庄**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0日被麻栗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3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麻栗坡县看守所。

本案由麻栗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黄某某、常某甲、汪某某、常某乙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9日晚,被告人唐某某、常某乙、常某甲、汪某某互相邀约至麻栗坡县**酒吧喝酒,6月30日凌晨00时30分许,唐某某在VK酒吧卫生间洗手台处见到与其有暧昧关系的VK员工吴某某与被害人王某某在一起,举止亲密,唐某某便上前打了王某某一巴掌,王某某也还手打了唐某某,随后双方被VK工作人员劝开,因王某某认为自己无辜被打,便尾随唐某某至VK酒吧大堂,从桌子上拿了一个啤酒瓶打在唐某某背部,唐某某转身之后王某某又打了其面部两拳,被告人黄某某、常某乙、常某甲、汪某某看到唐某某被打后便冲上去使用拳脚殴打王某某,王某某从VK酒吧舞台前方打到侧边墙角时,唐某某也参与殴打王某某,随后王某某被打到在VK酒吧舞台上,双方人员被劝开,王某某退至舞台右侧沙发边时再次被人使用酒瓶殴打。打架过程中造成唐某某背部、面部不同程度受伤,造成王某某头部、面部、背部、颈部、腿部不同程度受伤,经麻栗坡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唐某某的损伤评定为轻微伤,王某某的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及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8.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黄某某、常某甲、常某乙、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黄某某、常某甲、汪某某、常某乙故意伤害他人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黄某某、常某甲、常某乙、汪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唐某某、黄某某、常某甲、汪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判处被告人常某乙有期徒刑七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麻栗坡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赖仁英

2020年11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唐某某、常某甲、黄某某、汪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待处。唐某某联系电话:1598769****;黄某某联系电话:1589193****;常某甲电话:1357769****;汪某某联系电话:1512692****;被告人常某乙现羁押于麻栗坡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3.起诉书正本1份,副本27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5份

5.现场监控视频光碟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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