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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某、唐某甲、肖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公开版)_新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新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宁检刑诉〔2018〕71号

被告人唐某甲,绰号“**”,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3198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县,现住湖南省邵阳县**乡**村**组**号。曾因犯盗窃罪,2009年3月9日被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2011年3月31日因执行刑满,予以释放。因开设赌场,2015年7月22日被邵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三千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7年8月16日被新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17年9月21日被新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肖某甲,女,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3197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县,现住邵阳县**乡**村**组**号。曾因犯赌博罪,2011年5月30日被邵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于2011年6月16日因执行刑满,予以释放。2017年4月17日被新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7年5月25日被新宁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4月3日被新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唐某乙,曾用名: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3196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县,现住邵阳县**乡**村**组**号。曾因犯故意伤害罪、脱逃罪,2010年3月25日被邵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于2011年10月31日因执行刑满,予以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7年8月15日被新宁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4月2日被新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新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甲、肖某甲、唐某乙及刘某某(另案处理)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于2017年12月20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8年1月5日将该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2月5日将该案重新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于2018年3月6日决定再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8年3月15日再次将该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4月13日再次将该案重新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6月至2015年11月初,被告人唐某甲在邵阳县**乡**村**村**村**村、河伯岭林场、塘田市镇肖八水库山中等地;新宁县回龙镇***村、**村、***家院子等地及***林场东安县***村等地轮流开设“****”赌场,共抽水约47.5万元,获利10.6万元以上。被告人唐某乙(唐某甲父亲)在唐某甲开设赌场期间,利用其在当地影响力,为唐某甲开设的赌场招揽赌客,处理赌场矛盾纠纷,并积极参赌活跃赌场气氛。2015年11月4日至11月11日,被告人肖某甲接手唐某甲赌场,继续在新宁县***乡苏礼塘水库尾子山上、回龙镇**村一在**层楼**镇**村陈民通住宅等地开设“***”赌场,共抽水约10万元。

2017年8月14日、16日,被告人唐某乙、唐某甲分别主动到新宁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肖某乙、肖某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唐某甲、肖某甲、唐某乙及同案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查笔录;指认现场笔录;辨认笔录;5.讯问视频光盘等其他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甲、肖某甲、唐某乙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且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告人肖某甲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告人唐某乙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且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二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黎海平

2018年5月2日

附:

1.被告人唐某甲现羁押于新宁县看守所、被告人肖某甲现羁押于邵阳市看守所、被告人唐某乙现羁押于武冈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9册、补充侦查卷2册。

3.随案移送视频光盘18张。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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