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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某、周某甲开设赌场案)_锦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锦检一部刑诉〔2020〕396号

被告人唐某某,女,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926197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路**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8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经本院批准,以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周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2197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住成都市金牛区**路**段**号**栋**单元**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8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经本院批准,以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周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底,被告人唐某某、周某甲伙同周某乙(在逃)在本市锦江区永兴巷6号润友茶坊内开设赌场,雇佣陈某某、巫某某及李某某(另处)分别负责发牌、记账、抽水、算账,现场由被告人唐某某、周某甲及周某乙轮流负责管理。使用扑克牌、骰子,通过“打三公”比大小的方式进行赌博,每日邀约赌客、组织赌局进行赌博,参赌人员先后有625人次,涉案赌资共计人民币154.7695万元,赌场抽头获利累计人民币20.1064万元。2020年7月7日凌晨3时许,公安机关在本市锦江区永兴巷6号润友茶坊将被告人唐某某、周某甲挡获归案,在666号包间内挡获参赌人员某某、幸某某等10人(均另处),从现场查获赌资人民币15300元,抽头渔利500元及扑克牌一副、骰盅一个、骰子两个等赌具。经讯问,被告人唐某某拒不承认实施了开设赌场的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检查、辨认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周某甲开设赌场,参赌人员有600余人次,涉案赌资共计人民币154余万元,抽头获利累计人民币20余万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被告人周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应当提起公诉,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赖红

检察官助理:谌洪斌

2020年10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均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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