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公刑诉〔2020〕3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524197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平南县**镇**村**屯**号,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9月21日被平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平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卢某甲,绰号某某甲、卢某乙,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524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平南县**镇**村**屯**号,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9月21日被平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平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平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卢某甲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0日,被告人唐某某叫被告人卢某甲帮忙联系上家购买60克毒品冰毒,并答应每克给20元工钱。同日,唐某某分别通过微信和支付宝共转账给卢荣斌10****,同时让卢某甲开车和其一起到藤县太平镇购买毒品。当晚唐某某和卢某甲驾乘桂R****8汽车到藤县太平镇购得毒品后返回至梧柳高速平南东收费站时被民警当场查获。民警在桂R****8汽车副驾驶座地上查获唐某某丢弃的一包毒品。经核称,在桂R****8汽车副驾驶座地上查获的毒品净重59.08克。经鉴定,从查获的毒品中检出甲基苯丙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案件受理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2.被告人唐某某、卢某甲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结论;4. 勘验、检查、辨认、毒品称量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卢某甲违反国家对毒品管理的法律法规,运输毒品冰毒59.08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南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世乐
2020年1月7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平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碟7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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