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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某、卢某某等开设赌场案)_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福检刑诉〔2018〕2339号 

   被告人唐某某,女,绰号“水某”,1967年**月**日出生,香港居民身份证件号码P******(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深圳市福田区**路**。因开设赌场嫌疑,于2018年8月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9月11日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

被告人卢某某,女,绰号“阿某”,1975年**月**日出生,香港居民证件号码H6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香港特别行政区(具体地址不详),暂住深圳市福田区**栋**房。因开设赌场嫌疑,于2018年8月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9月11日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

被告人绳某,女,绰号“艾某”,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61985********,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颍上县**镇**楼村**号,暂住深圳市福田区**苑**房。因开设赌场嫌疑,于2018年8月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9月1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取保候审,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1月9日重新对其办理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卢某某、绳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6月21日起,被告人唐某某、卢某某、绳某伙同黄某某、孟某某、田某某(三人均在逃)6人承租位于本市福田区**村**楼**栋**单元**房并在房内摆放麻将桌招揽客人赌博,每盘抽取10元、20元、30元不等的“水钱”,赌场同时雇佣胡某甲、“小某”负责打扫卫生及帮忙抽水,每天的抽头盈利约人民币3000元,由被告人唐某某负责保管。

同年8月6日,民警到上述地点查赌,当场查获参赌人员近20名,缴获赌具若干、赌资人民币33240元及抽取的渔利人民币41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麻将三副,赌资人民币33240元,水钱人民币410元,手机一部;2.书证:被告人身份材料、前科劣迹查询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照片说明书,抓获经过;3. 证人证言:证人莫某怡、何某菊、周某秀、詹某、邹某燕、胡某香、何某、孔某屏、李某军、周某平、唐某芳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被告人唐某某、卢某某、绳某的供述及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卢某某、绳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卢某某、绳某无视国家法律,结伙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婷婷

(院印)

2018年11月30日 

附:

    1.被告人唐某某、卢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被告人绳某(联系电话158*******,保证人:谭某某,联系电话135******)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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