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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某、刘某甲)_新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公诉刑诉〔2019〕274号

被告人唐某某,女性,194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5221946********,汉族,小学,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新邵县,住**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28日被新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17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由新邵县公安局执行。无前科。

被告人刘某甲,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5221977********,汉族,专科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新邵县,住**镇**社区**路,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21日被新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3日被新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17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由新邵县公安局执行。无前科。

本案由新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刘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3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被告人刘某甲在担任新邵县**乡**村**书记时,根据民政部关于发放孤儿生活补助的通知核查本村孤儿情况。刘某甲到邵东县**镇**铺**市场找到**村**组村民刘某乙(2007年去世)的母亲被告人唐某某,问唐某某是否给刘某乙的两个女儿刘某丙、刘某丁办理孤儿证。被告人唐某某在明知刘某丙、刘某丁两人由其母亲抚养的情况下,同意给刘某丙、刘某丁办理孤儿证,并委托刘某甲去办理。不久后,刘某甲到中南木材市场给唐某某送刘某丙、刘某丁二人的孤儿证。2012年1月14日,刘某甲从太芝庙乡财政所领取刘某丙、刘某丁二人2011年的孤儿生活补助共计8880元,随后刘某甲与时任风高村村主任的刘某己到**市场送钱给唐某某,并从中扣除2000元作为开支。

2012年,因孤儿生活补助不再以现金形式发放,需要办理存折直接打卡放款,刘某甲伪造了刘某丙、刘某丁在**乡**小学的学生花名册并加盖公章,并以村委会的名义写了一份证明,以此为刘某丙、刘某丁办理了落户手续。

2015年,唐某某找到时任新邵县**乡**村村主任的刘某戊,要刘某戊给刘某丙、刘某丁办理了农村低保补贴,村支两委经过研究,为刘某丙办理了农村低保补贴。

2016年,唐某某找到刘某戊为刘某丙、刘某丁办理了贫困残疾人危房改造手续,从政府骗取危房改造补贴32400元整。

自2011年开始,被告人唐某某从政府部门以刘某丙、刘某丁的名义骗取孤儿生活补助金、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共计12万余元。

2019年5月20日,刘某甲被抓获归案。

2019年5月28日,唐某某主动投案。

2019年5月15日,唐某某主动退缴犯罪所得82000元。2019年5月28日,唐某某主动退缴犯罪所得24420元。2019年6月5日,公安机关对刘某丙、刘某丁存折内剩余14814.86元予以扣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孤儿生活补助相关资料、户口补录表、贫困户信息、危房改造档案、取款凭证等书证;

2.证人刘某庚、刘某戊、王某某、周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刘某甲、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刘某甲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二人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诈骗共同犯罪中,唐某某起主要作用,为主犯,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之规定;刘某甲起次要作用,为从犯,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蒋改

2019年10月25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唐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刘某甲电话:13574******,唐某某电话15180******。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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