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顺检刑诉〔2021〕48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1302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住南充市顺庆区**镇**村**组**号。因犯聚众斗殴罪2014年9月被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于2020年9月23日被南充市蓬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同年同月28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5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女性,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1302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于2020年9月23日被南充市蓬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同年同月28日被该局刑事拘留、经被南充市蓬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11月3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充市蓬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12月29日以被告人唐某某、刘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向南充市蓬安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2021年1月5日南充市蓬安县人民检察院该本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唐某某、刘某某在2020年9月期间在他们租住的南充市顺庆区学府花园青苹果公寓**房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冰毒。
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9月16日4时许,唐某某、刘某某在南充市顺庆区学府花园青苹果公寓**号房间容留张某某(已行政处罚)、阳某某(另案处理)吸食毒品冰毒。
2、2020年9月16日16时许,唐某某、刘某某在南充市顺庆区学府花园青苹果公寓**号房间容留张某某(已行政处罚)吸食毒品冰毒。
3、2020年9月20日2时许,唐某某、刘某某在南充市顺庆区学府花园青苹果公寓**号房间容留张某某(已行政处罚)吸食毒品冰毒。
4、2020年9月22日凌晨,唐某某在南充市顺庆区学府花园青苹果公寓**号房间容留章某某(已行政处罚)吸食毒品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现场照片、现场勘验、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刘某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刘某某犯罪后坦白供述、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英
2021年1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南充市看守所;被告人唐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8817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式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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