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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某、何某甲等诈骗案)_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九检刑诉〔2019〕1480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828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湖南省郴州市汝城县**乡**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27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何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26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湖南省汝城县**镇**村**组0。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1日至2019年9月18日临时寄押于郴州市看守所,2019年9月19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何某乙,女,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26198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湖南省郴州市汝城县**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6日至2019年8月30日临时寄押于郴州市看守所,2019年8月31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袁某甲,男,199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26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湖南省郴州市汝城县**镇**社区**东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5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何某乙、何某甲、袁某甲四人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3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19年10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9年11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十五日(自2019年11月24日起至2019年12月8日止)。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2月6日退回补充侦查,2019年12月18日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理查明:

一、2018年10月至11月,胡某某(另案处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与朱某甲(另案处理)合谋在湖南省汝城县鼎天宾馆背后一自建房成立以诈骗为目的的“工作室”,唐某某是该工作室业务员。胡某某购买手机、电脑、微信号等作案工具并发给业务员使用,并提前发送诈骗用剧本给业务员,各业务员按照剧本内容与各被害人聊天,虚构自己是东莞女幼师,到云南看望支教学生,给学生购买蛋糕、为自己购买回程飞机票、为自己过生日等事实,诈骗被害人财物。经查实,被告人唐某某涉案金额为人民币8063.4元。

(一)被告人唐某某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8年11月5日,被害人朱某乙被骗人民币500元;2018年11月15日,被害人朱某乙先后被骗人民币520元、1314元、3344元。

2.2018年11月6日,被害人肖某某被骗人民币420元;2018年11月15日,被害人肖某某先后被骗人民币131.4元、520元、1314元。

二、2018年11月22日至12月22日,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与朱某甲合谋在湖南省汝城县**乡**村**组唐某某家中成立以诈骗为目的的“工作室”,聘用宋某某(另案处理)为管理者,三人约定胡某某获得工作室纯利润的90% ,朱某甲获得工作室纯利润的8%,宋某某获取基本工资和工作室纯利润的2%。唐某某明知胡某某和朱某甲租用自家房屋用于实施犯罪,仍将房屋提供给胡某某和朱某甲使用。唐某某、何某乙、何某甲、袁某甲、何某丙(已判决)、袁某乙(已判决)、何某丁(已判决)、朱某丙(已判决)、何某戊(已判决)、何某己(已判决)是该工作室业务员。胡某某购买手机、电脑、微信号等作案工具,并发给业务员使用,宋某某负责日常管理,并提前发送诈骗用剧本给业务员,各业务员按照剧本内容与各被害人聊天,虚构自己是东莞女幼师,到云南看望支教学生,给学生购买蛋糕、为自己购买回程飞机票、为自己过生日等事实,诈骗各被害人财物。2018年12月22日诈骗完成后,该工作室解散。经查实,该工作室涉案金额为人民币103749.12元。其中,被告人何某甲涉案金额为人民币12816元,被告人袁某甲涉案金额为人民币11911.44元,被告人何某乙涉案金额为人民币11166元

(一)被告人何某甲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8年12月12日,被害人霍某某被骗人民币500元;2018年12月17日,被害人霍某某被骗人民币1000元;2018年12月21日,被害人霍某某先后被骗人民币500元、520元、1314元、3344元。

2.2018年12月12日,被害人王某某被骗人民币460元;2018年12月22日,被害人王某某被骗人民币520元、1314元、3344元。

(二)被告人袁某甲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8年12月18日,被害人方某某被骗人民币500元;2018年12月17日,被害人方某某被骗人民币1000元;2018年12月21日,被害人方某某先后被骗人民币520元、1314元、3344元、5200元、33.44元。

(三)被告人何某乙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8年12月12日,被害人胡某某被骗人民币500元;2018年12月17日,被害人胡某某被骗人民币800元;2018年12月21日,先后诈骗被害人胡某某先后被骗人民币88元、520元。

2.2018年12月12日,被害人张某某被骗人民币1000元;2018年12月17日,被害人张某某被骗人民币1500元;2018年12月21日,被害人张某某先后被骗人民币520元、1314元、3344元。

3.2018年12月12日,被害人刘某某被骗人民币460元;2018年12月17日,被害人刘某某被骗人民币600元;2018年12月21日,被害人刘某某被骗人民币520元。

另查明,2018年11月22日至12月22日期间,同案人员袁某乙在该工作室工作期间,诈骗4名被害人,涉案金额为18244元;同案人员何某己在该工作室工作期间,诈骗6名被害人,涉案金额为14696元;同案人员何某戊在该工作室工作期间,诈骗5名被害人,涉案金额为10753.34元;同案人员何某丙在该工作室工作期间,诈骗10名被害人,涉案金额为8734元;同案人员朱某丙在该工作室工作期间,诈骗1名被害人,涉案金额为7916.34元;同案人员何某丁在该工作室工作期间,诈骗2名被害人,涉案金额为7512元。

2019年7月25日,被告人唐某某在湖南省郴州市汝城县城郊乡锦堂村赖家二组0号被公安人员抓获。2019年8月25日,被告人何某乙在湖南省汝城县农机局附近被湖南省资兴市公安局公安人员抓获。2019年9月10日,被告人何某甲在湖南省汝城县1#安置小区被湖南省汝城县公安人员抓获。2019年7月3日,被告人袁某甲与民警约定在湖南省郴州西站见面,自动投案。被告人唐某某、何某乙、何某甲、袁某甲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另查明,2019年9月2日,被告人何某乙已向公安机关退回赃款人民币11166元,2019年8月26日,被告人唐某某已向公安机关退回赃款人民币8063.4元。2019年12月18日,被告人袁某甲已向公安机关退回赃款人民币11911.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材料、手机记账、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财付通交易记录、银行卡交易记录、刑事判决书、退赃记录等书证;

2证人胡某某、朱某甲、宋某某、何某己的证言;

3.被害人朱某乙、肖某某、胡某某、张某某、刘某某、霍某某、王某某、方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唐某某、何某乙、何某甲、袁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现场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何某乙、何某甲、袁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何某乙、何某甲、袁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骗取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唐某某涉案金额为人民币111812.52元,数额巨大;被告人何某甲涉案金额为人民币12816元,数额较大;被告人袁某甲涉案金额为人民币11911.44元,数额较大;被告人何某乙涉案金额为人民币11166元,数额较大。四人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何某乙、何某甲、袁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袁某甲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唐某某、何某乙、何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唐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何某甲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何某乙有期徒刑八个月至是十一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袁某甲有期徒刑七个月至十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顺杰

                             检察官助理:谭超念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袁某甲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被告人唐某某、何某乙、何某甲现被羁押于九龙坡区看守所。

2.案卷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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