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富检一部刑诉〔2020〕2208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3241995********,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乡**村委**村**号。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某罪,于2020年6月10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逮捕。
辩护人金科科,浙江恩波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134********。
被告人伍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3241995********,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镇**村委**村**号。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某罪,于2020年6月10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逮捕。
辩护人李宏海,广西桂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152********。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伍某某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某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18日已告知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二被告人,听取了二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二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被告人唐某某租用境外服务器创办“**漫画”网站,将其他网站采集的淫秽漫画发布在该网站,并设置不同档次的充值金额及权限,以此吸引客户注册会员并充值。截止案发,该网站获利金额合计人民币370余万元。2020年4月,被告人伍某某担任网站客服,涉及获利金额人民币24万余元。
2020年6月10日,被告人唐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交易明细,户籍信息、抓获经过;
2.证人证言:证人蒋某某、滕某某、杨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唐某某、伍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检查笔录:刑事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
5.鉴定意见: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
6.电子数据:远程勘验工作记录及电子数据,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及手机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伍某某以牟某为目的,传播淫秽物品,其中被告人唐某某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伍某某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传播淫秽物品牟某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系主犯,适用《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被告人伍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适用《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被告人唐某某具有自首情节,适用《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被告人唐某某、伍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青
2020年10月16日
附件:1.被告人唐某某、伍某某现羁押于杭州市富阳区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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