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公诉刑诉〔2020〕338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023199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科技职业学院软件技术专业大二学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阳市**县**乡**村**组,现住四川省成都市**区**路**号**栋**单元。因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于2019年7月26日被资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被逮捕,2019年10月21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11月25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资阳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辩护人吴庆顺,男,四川兴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乔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5281992********,汉族,初中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信阳市**县**乡**村**队,现住河南省信阳市**县奚**村**栋。因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于2019年8月7日被资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3日被逮捕。
辩护人陆澜,女,四川中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031999********,汉族,高中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区**镇**村**号**户,现住上海市**区金**路**弄**号。因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于2019年8月7日被资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3日被逮捕。
辩护人邓平,男,四川豁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星星,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2251997********,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县**镇**村**组,现住河南省开封市**县**花园**栋**单元**楼。因犯诈骗罪,于2018年2月12日被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于2019年9月25日被资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11月14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资阳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资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乔某某、李某某、王星星等人涉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于2019年11月13日向资阳市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资阳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1月14日将本案移交本院办理。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2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3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于2020年3月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8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2020年2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2020年5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唐某某、乔某某、李某某、王星星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6日至7月12日期间,被告人唐某某通过做“钓鱼”网站,由被告人乔某某在网上发布,窃取他人QQ信息的方式,非法获取公民个人QQ信息数据191274组后,出售给被告人李某某、王星星,违法所得人民币395000元,其中唐某某分得112200元,乔某某分得282800元。
2019年7月24日,被告人乔某某伙同一个QQ名叫“植物大战僵尸”(在逃)的人,将4300条公民个人QQ信息数据出售给王星星,违法所得人民币8600元。
2019年6月16日至7月中旬期间,被告人李某某采取将做好的蚂蜂窝、今日头条的“钓鱼”网站在网上发布窃取他人QQ信息的方式,非法获取公民个人QQ信息数据3000组;2019年7月12日,被告人李某某从被告人乔某某处购买公民个人QQ信息数据20000条。被告人李某某将所获取的公民个人QQ信息数据,用于发布自己的微信出租广告,非法获得人民币30000余元。
2019年5月16日至7月31日期间,被告人王星星从被告人乔某某和一个QQ名为“骚年”(在逃)的人处购买公民个人QQ信息数据570778条,并出售给QQ名为“Axin”、“楚旋”、“咎由自取”(均在逃)的人,违法所得人民币1091520元。
2019年7月26日、2019年8月6日、2019年8月7日、2019年9月24日,被告人唐某某、李某某、乔某某、王星星分别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唐某某、乔某某退出了全部违法所得、李某某退出了非法获利30000元,并赔偿了今日头条科技公司损失50000元,被告人王星星退出了违法所得100000元,并赔偿了今日头条科技公司损失2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银行转账记录等书证;2.程某某、吴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唐某某、乔某某、李某某、王星星的供述;4.现场勘验检查、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等;5.中海义信司法鉴定[2019]鉴字第1936号鉴定文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乔某某、李某某、王星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和乔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采用技术手段,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中传输的数据,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追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乔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李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采用技术手段,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中传输的数据,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追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李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王星星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四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四被告人归案后退出了部分或全部违法所得,可以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王星星赔偿了今日头条公司损失,可以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星星有犯罪前科,可以酌定从重处罚;四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某、乔某某分别犯二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二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和平
2020年5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乔某某现羁押于安岳县看守所;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乐至县看守所;被告人唐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现住地四川省成都市**区**路**号**栋**单元;被告人王星星现取保候审于其现住地河南省开封市**县**花园**栋**单元**楼。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724页,散页52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扣押王星星违法所得伍万元整,附扣押清单及缴款凭证各1份,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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