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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铜陵市郊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铜陵市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郊检一部刑诉〔2020〕Z63号 

  被告人唐某,男,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721********4835,汉族,中专文化,中共党员,铜陵市义安区**局办事员,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号,住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6日被铜陵市公安局郊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铜陵市公安局郊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5日21时55分许,被告人唐某酒后驾驶皖G*****号小型轿车行驶至铜陵市淮河大道金苑小区门前路段时被现场查获。经安徽公立司法鉴定所鉴定,案发时被告人唐某的血液乙醇含量为135.1 mg/100ml,达到了醉酒驾驶的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驾驶证、机动车信息、违法记录查询结果、查获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倪某的证言;3.被告人唐某的供述和辩解;4.安徽公立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5.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慧

2020年12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住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区**栋**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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