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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危险驾驶案)_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铜万检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1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住**栋**,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2日被铜仁市公安局万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铜仁市公安局万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危险驾驶案,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2日20时49分,被告人唐某驾驶贵D9****号轻型普通货车行驶至天鲇线113公里+500米处(小地名:唐家寨)路段处时,被铜仁市公安局万山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

经呼吸式酒精测试仪测试,测试结果为102mg/mL。

经铜仁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唐某血液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00.06mg/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立案登记表;取保候审决定书、收取保证金通知书;被告人基本情况及照片、人口信息查询单;查获经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证实。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吴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酒精测试单、鉴定意见书。5.现场查获照片、抽血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至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铜仁万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欧阳欧

                                               检察官助理 胡莹                                               

2020年7月31日 

                                      

附:1.被告人唐某现取保候审在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栋**家中,联系电话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5. 起诉书8份(1份正本,7份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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