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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刑诉〔2020〕124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3196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邵阳县,住邵阳县**镇**村**组**号,无前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30日被邵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9日,经本院批准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邵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2日21时许,犯罪嫌疑人唐某某驾驶牌照为湘******的小型普通客车沿邵阳市大祥区学院路自南向北行驶,至邵阳市交通学校门口地段时,将前方行人伍某某撞倒,造成车辆受损、被害人伍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事发后,唐某某驾车逃离现场。当日22时30分许,唐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经鉴定,被害人伍某某的损伤构成重伤二级。经大祥交警大队认定,唐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2、交通事故现场平面图;3、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4、交通事故现场照片;5、湖南迪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6、犯罪嫌疑人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7、毒鉴报告;8、查获经过;9、邵阳市人民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10、公安内网查询结果;11、证人证言:证人何某某、简某某的证言;12、交通事故认定书;13、犯罪嫌疑人户籍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唐某某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行经人行横道未降低车速、停车让行,造成被害人重伤的交通事故,并驾车逃离现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在逃逸后有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颜志刚

2020年8月7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在邵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_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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