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祁检公诉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唐某乙,绰号“唐霸”,男, 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121199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祁阳县,家住祁阳县**镇**村**组**号。2013年6月27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祁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10日被祁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祁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乙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证据不足,本院决定于2019年12月20日、2020年1月21日先后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先后于2019年12月30日、2020年2月13日补查重报;因案情复杂,本院决定于2019年12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月31日中午,祁阳县**镇**村**组的唐某丙与邻居唐某甲因为喝酒的矛盾而发生冲突,唐某丙借醉酒殴打了唐某甲。唐某甲(另案处理)在事后心生报复,遂将情况告诉被告人唐某乙(系其儿子)。当天晚上23时许,被告人唐某乙(外号“霸乃则”)纠集数人和唐某甲一起冲进唐某丙家中,随意殴打他人,其中将唐某丙及其父亲唐某丁等人打伤。经伤情鉴定:唐某丙及唐某丁的伤均构成轻微伤。
2019年10月9日,被告人唐某乙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2019年10月12日,双方经调解达成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调解协议、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谢某某、蒋某某、唐某戊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唐某丙、唐某丁、伍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唐某乙的供述与辩解;5.同案人唐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伤情鉴定意见;7.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乙为逞强好胜,纠集人员非法殴打他人,致两人轻微伤,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唐某乙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被告人唐某乙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唐某乙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唐某乙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祁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宁忠君
2020年3月10日
附:
1.被告人唐某乙现羁押于祁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壹份。
_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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