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唐松江盗窃案)(公开版)_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隆检刑诉〔2019〕239号

被告人唐松江,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41970********,汉族,小学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县**路**号,现住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县**路**号。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08年10月21日被隆回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7月5日被隆回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29日被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人民币;2018年7月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3月20日被隆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1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隆回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隆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松江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24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唐松江伙同丁某某、刘某某(均已判决)窜至隆回县桃洪镇桃洪西路名师来蛋糕店前,由唐松江、丁某某掩护,刘某某盗窃了被害人张某某放在背后的一个双肩包,包内有现金人民币1200元及一部华为手机、一部老人机及身份证等物。唐松江分得华为手机及400元现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户籍证明;2.同案犯刘某某、丁某某的供述;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唐松江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6.视听资料:监控视频光盘壹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松江伙结伙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唐松江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被告人唐松江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盗窃罪,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贺鹏丽

2019年6月19日

附:

1.被告人唐松江现羁押于隆回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同案人:刘某某、丁某某。

4.被害人:张某某,女,57岁,现住隆回县***镇,联系电话1507395****。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