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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杨某盗窃案)_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巴检刑诉〔2020109

被告人唐某,男,199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23199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重庆市潼南区人,住重庆市潼南区******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9月被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4年10月被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于2015年10月被大渡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16年6月被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同年9月8日刑满释放;于2017年2月、2018年3月分别被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19年5月17日被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5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110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214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112198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四川省新都县人,住重庆市两江新区**街**号附**号**-**。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8月被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于2011年11月、2014年2月、2015年9月分别被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有期徒刑一年、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于2016年6月被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与前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同年8月30日刑满释放;于2017年2月、2018年3月分别被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18年11月被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与前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于2019年9月5日被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同年12月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1月16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杨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9月14日凌晨,被告人唐某伙同被告人杨某,窜至重庆市巴南区李家沱渝南大道1号通用大厦出入口附近的人行通道处,采取将被盗车辆挂空挡后拖移机动车的方式,将被害人黄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价值人民币5928元的新世纪牌黑色两轮摩托车盗走,后藏匿在重庆市渝北区民心佳苑小区26栋楼下留作自用,后车辆因长时间无人看管丢失。

被告人唐某、杨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监控视频截图、机动车车辆一致性证书、购买摩托车付款记录、银行卡交易明细、价格认定结论书、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书等书证;

2.证人蒋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唐某、杨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辨认现场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杨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伙同被告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杨某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二被告人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对其处罚时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唐某、杨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均系累犯,对其处罚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二被告人均有犯罪前科,可以酌定从重处罚。被告人唐某、杨某犯盗窃罪,系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的漏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之规定,应当与前罪数罪并罚。被告人唐某犯盗窃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与前罪所判处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5000元并罚,建议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2000元。被告人杨某犯盗窃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与前罪所判处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并罚,建议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李新

检察官助理 张俊华

2020326

附:

1.被告人唐某、杨某现羁押于重庆市巴南区看守所。

2.案卷肆册、光盘伍张。

3.起诉书壹套、《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提讯证贰份。

4.补充证据材料贰拾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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