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万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朝兴涉嫌集资诈骗罪,于2019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2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唐朝兴从2005 年开始在钟停乡从事邮政代办业务,2006年左右,被告人利用帮助邮政储蓄银行揽储之机留存了邮政银行的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凭单空白单据(该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凭单于2007年左右经邮政宣布作废),2016年8 月以来,被告人对外谎称可以在其处存款以用于投资矿山和“新华保险”分红,保证年息1 分5,使用已经作废的邮政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凭单向他人骗存共计50万元,(从2016年8 月至2017年5 月期间陆续骗存被害人陈某某人民币5 万元、亢某某人民币10万元、陈某某人民币I 万元、李某某人民币2 万元、冯某某人民币8 万元、冉某某人民币4 万元、杨某某人民币20万元);以出具借条的形式非法骗取他人资金37万元(从2016年11月至2017年2月期间陆续骗取被害人陈某某人民币4万元、赵某某人民币15万元、赵某某人民币12万元、廖某某人民币6万元)。
被告人将骗取的80余万元陆续用于赌博及个人消费等挥霍一空。案发前被告人支付了杨某某利息1.8万元,赵某某利息1.3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存款凭单、借条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亢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唐朝兴的供述与辩解;5.其他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朝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八十余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森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万源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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