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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朝义盗窃案)_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刑诉〔2020〕452号 

被告人唐朝义,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123197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绥阳县**乡**村**组**号,现居住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路**宾馆员工宿舍,无固定职业。2003年6月25日因犯抢劫罪被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3年11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5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6年11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7年8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8年9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9年9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于2020年3月10日刑满释放。2020年7月1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经本院批准,由该局于次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朝义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5日15时许,被告人唐朝义来到贵阳市南明区**村路**号被害人刘某某所居住的房屋,趁无人之际,将房门弄坏进入屋内,盗窃一棕色行李箱(里面有一黑色挎包和黑色手提包,均无法鉴定价格),并逃离现场。唐朝义在逃离现场的过程中,将该行李箱丢弃在附近一无人巷子。2020年7月9日。民警在贵阳市南明区二七路附近将唐朝义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信息、抓获经过、前科材料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被告人唐朝义的供述;

4.勘验、检查、辨认和侦查实验等笔录:犯罪现场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朝义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朝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唐朝义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唐朝义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唐朝义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检察  史勇

2020年9月28日 

附:一、被告人唐朝义现羁押于贵阳市南明区看守所

二、随案移送

1.侦查卷宗贰册

2.量刑建议书壹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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