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公刑诉〔2020〕34号
被告人唐月生,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241962********,汉族,高中文化,龙门县**镇**村**村小组原出纳、小组长。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龙门县**镇**村**村民小组**号。因涉嫌挪用资金罪,经龙门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24日被龙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30日由龙门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龙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月生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19年10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7年至2017年,被告人唐月生任龙门县**镇**村**村小组出纳或小组长。期间,被告人唐月生利用职务之便多次支取**村小组征地补偿款共计人民币1397124.61元占为己有。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2008年2月4日、2010年2月2日,被告人唐月生以时任**村民小组组长唐某某的名义开具现金支票,冒签唐某某签名,从**村民小组征地补偿款银行账户(68523802026********)分别支取人民币10万元、13万元,被告人唐月生谎称记不清用途或是将款项用于村民分红,实际占为己有。
2010年12月13日、2011年1月30日、2011年5月28日,被告人唐月生擅自从**村民小组账户(68523802026********)、(800200000********)分别支取人民币10万元、10万元、8万元,谎称用于村建设加工厂、维修祠堂、支付村民分红,实际将上述款项占为己有。
2007年6月10日,被告人唐月生从**村民小组征地补偿款账户(68523802026********)支取人民币10万元,借给**村民小组的集体开支。2011年2月28日,村民小组会计账显示退回07年建加工厂征地款95224.61元,但征地补偿款账户未显示该笔退回款。被告人唐月生没有将款归还到征地补偿款账户,而将上述款占为己有。
2012年9月28日,被告人唐月生从**村民小组征地补偿款账户(农商行:800200000********)将人民币791900元征地补偿款转账到其个人农商行账户(800100007********)。2012年9月28日至2013年12月23日期间,唐月生从其账户(800100007********)分别将31万元分8次转至其另一个账户(800100003********),将其中的32万分15次支取现金,将15万元在2012年12月24日、2013年2月1日,分二次转账给肖某某,用于购买桉树林木。上述征地补偿款,被告人唐月生谎称用于支付给未领取征地补偿款的村民,实际被其占为己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月生利用了其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光
2020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唐月生现被羁押于龙门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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