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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某、杨文生盗窃案)_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顺检一部刑诉〔2020〕2203号

被告人唐某某,绰号:老唐、三癞,男性,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29211964********,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乡**村**组,1994年至2016年,3次犯盗窃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最后一次犯罪于2016年11月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日被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4月29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文生,绰号:五娃子、刀疤,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2923197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安市岳池县**乡**村**组**号,2001年至2016年,3次犯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最后一次犯盗窃罪于2017年1月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日被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4月29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杨文生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日上午,被告人杨文生、唐某某共谋到市场扒窃财物,9时许二被告人窜至南充市顺庆区果山街第一人民市场内,发现买菜的被害人屈某某上衣包里有一部手机,二被告人接近屈某某后,由杨文生负责掩护望风,唐某某从屈某某上衣口袋里偷走一部华为畅想9plus手机,逃离现场。经鉴定,该被盗华为畅想9plus手机价值974元。

同日9时30分许,杨文生、唐某某又窜至顺庆区五里店菜市场,发现买菜的被害人何某某上衣包里有一部手机,杨文生负责掩护望风,唐某某从何某某上衣口袋里偷走一部小米MICC9手机,逃离现场。经鉴定,该被盗小米MICC9手机价值1376元。

同日10时许,杨文生、唐某某继续窜至顺庆区金鱼岭菜市场,发现买菜的被害人杜某某上衣包里有一部手机,唐某某负责掩护望风,杨文生从杜某某上衣口袋里偷走一部华为nova4手机,逃离现场后,被民警抓获,当场从两名被告人身上查获盗窃的3部手机。经鉴定,该被盗华为nova4手机价值1078元。

另查明,2020年3月17日10时许,唐某某窜至南充市顺庆区西湖街菜市场内,从买花的被害人陈某某外衣包里偷走一部魅族PR07手机。经鉴定,该被盗魅族PR07手机价值为520元。该被盗手机于2020年4月1日,民警抓获唐某某时从其包里发现,确定系其盗窃赃物后,于2020年4月21日扣押。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扣押的物证、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视听资料及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杨文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多次扒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唐某某、杨文生曾因犯罪被判刑,刑满释放后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寇志农

助理检察员:弋坤

2020年7月10日                                    

附:

1.被告人唐某某、杨文生现分别羁押于南部县看守所、南充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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