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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盗窃案起诉书)_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盘检刑诉〔2020〕97号 

被告人唐某,男性,199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21993********,彝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县,住贵州省盘州市(原盘县)******因犯盗窃罪2014年5月27日被盘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2016年11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20年3月18日被盘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3月31日本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4月1日被盘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盘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唐某2020年03月17日1时许驾驶向胡某某借用的车牌为贵BPL**的长安微型车到盘州市**街道**煤矿的库房后,分三次将**煤矿的20根液压支柱盗走。被盗的液压支柱经盘州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价格为12199.00元人民币。案发后被告人在家人的带领下到红果派出所投案自首,取得被害人谅解。系累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谅解书,到案经过,人员基本信息等;2、勘验、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3、价格认定;4、证人高某某、胡某某的证言;5、被害人欧阳某某的陈述;6、被告人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秘密窃取他人价值12199元财物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在家人的带领下到红果派出所投案自首,取得被害人谅解。系累犯。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盘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何转

                              检察官助理:段发东

 2020年6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唐某现押于盘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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