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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山西省大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大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同检一部刑诉〔2019〕2号

被告人唐某某(曾用名:王平),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2031971********,汉族,山西省阳高县人,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大同市原矿区**里**号,系内蒙古自治区二连浩特市**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职工,住二连浩特市**街**小区**号楼**单元**楼**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06年1月17日经阳高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2019年6月12日被阳高县公安局抓获并执行拘留,同月24日经阳高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阳高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阳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向阳高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2019年8月28日依法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2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8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1年2月16日下午15时左右,被告人唐某某酒后携刀到阳高县**镇**村其岳父李某甲家中,因婚姻家庭矛盾与其岳父在院中发生争执,后在大门外持刀在其岳母曹某某腹部捅刺一刀后逃离现场。被害人曹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曹某某由于生前受外伤导致肝脏破裂,失血休克而死亡。

被告人唐某某逃跑后,以“王平”身份藏匿生活于内蒙古自治区二连浩特市。2019年6月12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报告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2.证人李某甲、张某某、姚某某、李某乙、李某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山西省阳高县公安局尸体检验报告;5.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因婚姻家庭矛盾,持刀捅刺他人,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  察  员:  王志军

2019年10月22日

附:

1.被告人唐某某现羁押于阳高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叁册,光盘壹张。

3.证人名单肆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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