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唐文才诈骗案)_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检察院

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哈五检一部刑诉〔2020〕88号 

  被告人文才,男,197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1031973********,汉族,小学文化五常市******,于2019年11月8日因涉嫌诈骗罪五常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21日因涉嫌诈骗罪经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五常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五常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文才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于2020年2月1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4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月7日,被告人唐文才用早已承包给他人的自家十六亩水田地作抵押,向不知情的朱某某借款十五万元人民币,所得款项用于清偿债务及出借。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栾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朱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唐文才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文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宏志

2020年4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五常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