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红检二部刑诉〔2019〕22号
被告人唐文学,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5271975********,汉族,农民,小学文化,贵州省普定县人,住普定县**镇**村委**组**号。2019年6月23日因涉嫌抢劫罪被建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9日经建水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建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袁某某(绰号袁八斤),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5271966********,汉族,农民,文盲,贵州省普定县人,住普定县**镇**村**组。2019年1月29日因涉嫌抢劫罪被建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7日经建水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建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建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文学、袁某某涉嫌抢劫罪,分别于2019年5月7日、9月6日向建水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分别告知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于同年5月28日、9月11日分别将两案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二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7月13日将被告人袁某某涉嫌抢劫罪一案退回建水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同年8月13日将案件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件重大、复杂,依法两次延长被告人袁某某涉嫌抢劫罪一案审查起诉期限各15日。被告人唐文学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唐文学、袁某某伙同闵泽中、郭连友、郭勇(均已判刑)等多人在昆明预谋盗窃轮胎。2006年12月15日凌晨1时许,由被告人袁某某驾驶一小型货车拉载被告人唐文学等部分同伙,跟随驾驶另一车辆的闵泽中、郭连友、郭勇等人从昆明来到江川县**镇**村委会**社,期间郭连友、郭勇等到村里盗窃得1辆号牌为云******的长安牌单排座微型集装箱货车。之后被告人唐文学、袁某某继续跟随闵泽中、郭连友等人驾乘车辆于凌晨3时许到达建水县曲江镇被害人马某甲、马某乙经营的“**轮胎经营部”。被告人唐文学遂跟随闵泽中、郭勇、郭连友等人强行将轮胎店的卷帘门撬开,进入店内搬运轮胎,被告人袁某某则将其所驾车辆调头将货箱尾部对准轮胎店,以方便同伙装载轮胎及乘车逃离。在此过程中,住在店内的被害人马某甲听到声响起来制止被殴打在地,后被告人唐文学伙同闵泽中、郭勇、郭连友等人将店内轮胎搬到云******集装箱货车上后驾车逃离现场。经查,轮胎店被抢走12条大车轮胎、价值2250元人民币的TCL手机1部。被害人马某甲被打伤后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建水县公安局法医鉴定,其死因系被钝器打击胸腹部致内脏破裂出血死亡。
2006年12月15日10时30分许,通海县公安局民警在通海县**乡**村委**组,发现云******单排座微型集装箱货车及车上的12条轮胎,经建水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抢轮胎价值人民币21144元。
被告人唐文学、袁某某经网上追逃后,分别于2019年1月29日、6月23日在贵州省六枝特区人民医院及贵州省普定县**镇**村委会被警方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提取笔录、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郭某某、林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马某乙的陈述;
4、尸检报告、DNA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5、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6、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
7、被告人唐文学、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文学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文学、袁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方法劫取数额较大的私人财物,致1人死亡,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二被告人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文学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凯
2019年9月20日
附:
1、被告人唐文学、袁某某现羁押在建水县看守所;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8册、光盘4张;
3、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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