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华检一部刑诉〔2020〕217号
被告人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5199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内江市资中县**镇**村**组**号,现住成都市龙泉驿区**路**号**栋**单元**号,2012年8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5年12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2018年4月10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9年3月31日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9年7月21日刑满释放。2019年9月13日因吸毒被成华区分局行政拘留十四日,2019年9月27日期限届满。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7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4日经本院院批准,同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041989********,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街**号**栋**单元**楼**号,住成都市成华区**街**号**栋**单元**楼**号,2010年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2014年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5年1月9日刑满释放。2019年9月13日因吸毒被成华区分局行政留五日,2019年9月18日期限届满。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8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4日经本院院批准,同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杨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依法两次退回补充侦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8月20日午后,经共谋,被告人唐某伙同杨某、屈某某(未成年,另处)窜至成都市成华区**路**段**号**单元**楼**号被害人周某某家,由被告人杨某、屈某某望风,被告人唐某采用开锁方式入室,将被害人周某某家中物品的两瓶茅台酒、6瓶小瓶纪念款的茅台酒、两条香烟、一条金项链、一只女士手表等物盗走,后逃逸,并将所得赃款耗用。
2.2019年8月31日下午,经共谋,被告人唐某伙同杨某窜至成都市成华区**路**号**栋**单元**号被害人祝某某家,由被告人杨某望风,被告人唐某采用开锁方式入室,将被害人祝某某家中一台戴尔牌笔记本电脑、一台联想牌笔记本电脑、一条白色珍珠项链、一条棕黄色琥珀项链、一条金项链、人民币100余元,两张一百元面额的航天纪念币等物盗走。后逃逸,并将所得赃款耗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室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杨某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五年之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唐某、杨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唐某、杨某均认罪认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对被告人唐某、杨某均在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朱远
2020年5月7日
附件:1.被告人唐某、杨某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卷宗五册,光盘七张,起诉书十三份。
3.提讯证二份,换押证二份,认罪认罚具结书原件二份,证据列表复印件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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