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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行贿、买卖身份证件案)_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蓬溪县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蓬检公刑诉〔2018〕156号

被告人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3021983********,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乡**村**组**号。因犯合同诈骗罪,于2018年8月10日被江西省抚州市南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本案由蓬溪县监察委员会、蓬溪县公安局分别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涉嫌行贿罪和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18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至2017年11月,被告人唐某在明知魏某某(另案处理)警察身份的情况下相互勾结,由迟某某、鲁某某、祁某某、谢某某、应某某、陈某某、黄某某、王某甲、王某乙、任某某、卫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由魏某某利用蓬溪县明月镇、回水乡长期外出人员户籍信息资料,伪造他人身份信息冒办身份证,并从中牟利,被告人唐某先后多次通过账户名为陈某某的银行卡和微信转账向魏某某行贿共计人民币74.6万元人民币。通过介绍上述人员办理身份证,被告人唐某违法获利共计人民币29.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在卷为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并且介绍他人办理伪造的身份证,从中牟取利益,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行贿罪、买卖身份证件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佘斌州

2018年11月7日

附:

1.被告人唐某现在江西省饶州监狱服刑(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城附近);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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