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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成军盗窃案)_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夹检一部刑诉〔2020〕189号

被告人唐成军,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1021977********,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户籍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1999年被夹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于2007年犍为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于2014年被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于2018年12月12日被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于2019年6月29日执行期满释放。因吸毒,于2013年至2018年期间先后被公安机关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次、行政拘留一次,于2020年8月19日被夹江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于8月20日被该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本案,于2020年8月20日被夹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23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夹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成军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19日中午,被告人唐成军为筹措毒资,携带盗车工具和一绰号“彝胞”的男子(在逃,未查明身份)窜至夹江县城区伺机盗窃。当日14时许,唐成军在夹江县中医医院外非机动车停放点,趁无人之机,使用盗车工具将王某某停放在该处的川******号本田牌SDH125T-27型摩托车锁芯破坏后盗走。唐成军驾驶被盗车辆行至夹江县甘江镇路段时被夹江县公安局巡特警大队民警拦下,民警发现唐成军所骑摩托车锁芯是被撬坏的,将其抓获并移交漹城派出所处理。民警从唐成军处将摩托车及盗车工具进行扣押,后将被盗摩托车发还被害人王某某。

经夹江县价格认定中心鉴定,王某某被盗的摩托车在被盗日的市场参考价格为人民币293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辨认笔录和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成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成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手段盗窃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唐成军曾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唐成军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唐成军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唐成军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将被告人唐成军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夹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傅容

2020年11月26日

附:

1.被告人唐成军现羁押于峨眉山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附页材料一页,认罪认罚材料四页,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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