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21970********,汉族,专科毕业,福州**科技农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连江县**镇**路**号**单元。因涉嫌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发票罪,于2018年11月2日被连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连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连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涉嫌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发票罪,于2019年2月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4月19日报送福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福州市人民检察院又于2019年6月3日将本案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依法分别于2019年3月1日、2019年7月1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并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二次。连江县公安局于2019年8月16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0年至2013年期间,福州**科技农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某与时任该公司财务主管的林某某(已死亡)经商量后,由林某某提出方案,经唐某同意,虚构了福州**科技农业有限公司采购林木原材料用于该公司工厂生产家具产品并出口的事实,制作内容虚假的领款单、增值税收购凭证抵扣明细表、福建省收购业务普通发票、福建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工资表、生产费用包干领款单、原材料收购结报单等财务记账凭证,虚开2435份、总数额达人民币221346352.42元、总税额达人民币28775025.65元的福建省收购业务普通发票、福建省福建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等向连江县国家税务局申请出口退税,共计骗取出口退税款达人民币7888742.5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死亡户口注销单,外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营业执照,个体工商户登记基本信息,情况说明,工厂租赁协议,证明,出入境查询记录,民事判决书、裁定书,执行裁定书,贸易融资合同,银行交易记录查询结果,股票交易信息等书证;
2.税收收入退还书,退税汇总表,退税审批文件,连江县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福州**科技农业有限公司的税务处理决定,记账凭证;
3.证人游某某、唐某某、陈某某等40人证言;
4.被告人唐某供述和辩解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作为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虚开用于出口退税的发票,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达人民币7888742.57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骗取出口退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唐某在有期徒刑十一年至十三年内幅度内处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 察 员:吴晓敏
代理检察员:方 榆
附:
1.被告人唐某现羁押于连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拾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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