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唐某盗窃案)_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南检刑诉〔2020〕1394号 

  被告人唐某,男,197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02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渝中区**号。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6日被渝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6330日被渝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8月12日被南岸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522日被渝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20年1月2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8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院批准,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当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24日18时50分许,被告人唐某路经重庆市南岸区上海城停车库出口路边时,趁被害人杨某某忙于卸货之机,将杨某某放置在渝ADD****号小型货车驾驶室内的一部型号为VIVO Z6冰川纪手机盗走。后唐某将该手机以600元钱销赃,并挥霍。经重庆市南岸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604元。

2020年8月27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唐某在重庆市南岸区**号**房间内被抓获归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价格认定结论书》等书证;

2.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指认现场笔录》、《监控视频指认照片》、《手机颜色指认照片》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曾因盗窃被判处刑事处罚,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604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处罚时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处罚时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唐某自愿认罪认罚,处罚时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至九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检察官助理: 王衍哲

                                               2020年10月14日 

                                                   

附:1.被告人唐某羁押于南岸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具结书》一份。

4.《刑事案件换押提讯提解证》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