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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竹检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唐某某,女性,199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704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绵阳市三台县,住绵竹市**********单元****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3月20日被绵竹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3000元。因处于哺乳期未收监执行,后因不符合监外执行条件,于2020年6月28日收监,2020年9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绵竹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29日被绵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容留他人吸毒罪,经绵竹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1月4日被绵竹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绵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唐某某于2020年9月24日晚上22时许,在其租住的绵竹市**镇**街**号**栋**单元**楼**号房屋中容留杨某某、何某某、李某某三人吸食毒品冰毒。

2.被告人唐某某于2020年9月24日晚上23时许,在其租住的绵竹市**镇**街**号**栋**单元**楼**号房屋中容留唐某某、李某某吸食毒品冰毒。

3.被告人唐某某于2020年9月25日0时许,在其租住的绵竹市**镇**街**号**栋**单元**楼**号房屋中容留杨某某、何某某、李某某、唐某某四人吸食毒品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租房合同、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书证;2.证人杨某某、李某某、何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唐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唐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唐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绵竹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段厚俊

检察官助理:刘一乐

2020年12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唐某某现羁押于德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三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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