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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某、朱某某等非法拘禁、诈骗等案)_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一部刑诉〔2019〕6512号

被告单位上海**农产品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注册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镇**路**弄**号,法定代表人金佩玉。

诉讼代表人顾某某,男,48岁,**合作社股东。

被告人唐某某(绰号某某甲),男,196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2251968********,汉族,小学文化,个体经商户,户籍在上海市浦东新区**镇**路**弄**号,住上海市浦东新区**镇**村**号。2002年6月因犯敲诈勒索罪被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2012年10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2年11月16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金佩玉,女,197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2251978********,汉族,中专文化,**合作社法定代表人,户籍在上海市浦东新区**镇**村**号,住上海市浦东新区**镇**村**号。

被告人朱某某(绰号某某乙),男,197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225197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上海市浦东新区**镇**村**号,住上海市浦东新区**镇**村**号。2011年4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2009年7月因吸毒行为被行政拘留五日。

被告人袁宇峰,男,198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225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上海市浦东新区**镇**号,住上海市浦东新区**镇**路**号**室。2004年7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原上海市南汇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2006年2月因吸毒行为被强制戒毒六个月;2007年6月因吸毒行为被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

上述四名被告人均于2018年7月23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5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同年8月29日经本院批准,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诈骗罪、寻衅滋事罪,金佩玉涉嫌寻衅滋事罪,朱某某涉嫌赌博罪,袁宇峰涉嫌诈骗罪于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2018年10月24日,经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同年11月23日,经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诈骗罪、寻衅滋事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金佩玉涉嫌诈骗罪,朱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伪证罪,袁宇峰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审查,本院分别于2019年3月15日、5月28日退回补充侦查,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补充侦查完毕,分别于同年4月15日、6月2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起,被告人唐某某伙同他人,在上海市浦东新区**镇地区,持续、反复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形成恶势力团伙。

一、敲诈勒索罪

1. 2013年至2016年,被告人唐某某以让被害人周某某为黄某某借款人民币300万元(以下单位均为人民币)做担保某某丙,伙同他人采用言语威胁、暴力殴打等手段,迫使周某某、唐某某妇签订虚假借款合同,共计敲诈得被害人周某某、唐某某妇785万元。

2. 2016年,被告人唐某某为索要韩某某欠款,以被害人周某某、宋某某历任或时任上海**厂(以下简称“**厂”)法定代表人某某丙,伙同他人采用电话滋扰、言语威胁等手段逼迫周某某、宋某某代韩某某还款。2016年9月,被害人周某某、宋某某被迫向夏某甲全借款200万元还给唐某某。2016年11月,被告人唐某某伙同他人采用暴力殴打等手段,逼迫被害人周某某、宋某某及韩某某、**厂与其签订协议,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17年1月27日,被告人唐某某以民间借贷纠纷某某丙将被害人周某某、宋某某等人起诉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经法院调解,被告人唐某某对周某某、宋某某等一方拥有1,040万元的债权。现**厂已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查封。

3. 2010年4月,被害人倪某某向被告人唐某某借款10万元(月息1万元,实得9万元),期限6个月。后被害人倪某某依约每月支付月息。2010年11月,被害人倪某某因无钱支付月息,在被告人唐某某住处被唐某某等人以言语威胁等手段,被迫写下15万元的欠条。后唐某某每月都以同样方法逼迫倪某某重新写下金额不断累加的新欠条。至2011年11月,欠条金额达80万元。

2011年12月,被告人唐某某等人将倪某某约至邵某某家,倪某某按照唐某某要求,通过邵某某的POS机,分五笔转账80万元给邵某某,邵某某于次日将该钱款转给唐某某。

4. 2011年6月10日,被害人蔡某某被告人唐某某借款50万元,并以上海市浦东新区**镇**街**号**室、**室、**室房产抵押。同年6月20日,被告人唐某某逼迫蔡某签订上述房屋的租赁合同、书写欠款33万元的借条一张。后被害人蔡某丈夫严某某知晓后,主张还款。唐某某以实际还款日期超过约定日期某某丙,以拒不撤销抵押、租赁登记相要挟,逼迫严某某夫妇还款100万元,双方并于2011年8月2日注销上述房屋的租赁、抵押登记,但唐某某未归还上述33万元的借条。

2014年底,被告人唐某某持上述借条,伙同他人采用言语威胁等手段,逼迫被害人严某某还款。2015年2月9日,被害人严某某被迫转账26万元给唐某某后收回上述借条。

二、非法拘禁罪

2014年10月16日9时许,被告人唐某某以协商债务某某丙,将被害人周某某、唐某某妇约至龙树村1068号,伙同他人采用言语威胁、狼狗恐吓、大门上锁等手段,限制被害人周某某、唐某某妇人身自由至当日21时许。

三、合同诈骗罪、伪证罪

2014年10月,被告人唐某某假意购买红木家具,与上海**家具有限公司老板张某某签订家具买卖合同,并让黄某某在合同上代为签名,共购买价值135万元的红木家具。后被告人唐某某向张某某追加一个价值8万元的根雕,并委托黄某某转交10万元定金给张某某。张某某收到定金后即组织生产,先后分三批将红木家具送至唐某某指定的**镇**村**号,并多次要求唐某某支付货款。2015年1月,张某某再次问唐某某讨要货款时,唐某某称其已将货款138万元支付给黄某某,委托黄某某代为支付。经查,2014年11月29日,被告人唐某某转账130万元给黄某某,约3分钟后,黄某某按照唐某某要求转账130万元给朱某某,而朱某某又按照唐某某要求在同日转账80万元给袁宇峰,用于归还唐某某的赌债。嗣后,被告人朱某某按照唐某某要求,分别将剩余钱款或转账或提现给唐某某本人或他人。

2015年11月,黄某某因上述事实涉嫌合同诈骗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抓获到案。在诉讼期间,被告人朱某某作为证人,多次在侦查、检察、审判阶段作证时,仍按照被告人唐某某的安排,谎称130万元系黄某某归还的借款。

四、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2011年至2017年,被告单位**合作社、被告人唐某某,以经营农业项目为名,分别从上海市浦东新区**镇**村、**村、镇南村租得农用地,后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将农用地地面硬化、水泥覆盖、建造房屋、厂房等,自用或租赁给他人使用,严重毁坏农用地种植条件。其中,**村被毁坏农用土地面积8257.25平方米、**村4869.41平方米、**村51856.54平方米,合计64983.20平方米。

被告单位**合作社法定代表人金佩玉明知上述情况,依然在相关合同、协议上签字,并加盖**合作社公章。

五、诈骗罪

2013年至2016年,被告人金佩玉从他人处得知上海市浦东新区农业委员会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有贴息的优惠政策,在明知自己经营的**合作社不符合贴息的范围和条件的情况下,仍在他人帮助下伪造财务报表、经营票据、往来账款等材料递交第三方审计公司审计,并向相关职能部门申请贴息,先后三次骗取农业贷款贴息共计28万余元。

六、开设赌场罪

2014年至2017年,被告人袁宇峰将从他人处获得的“网络百家乐”的账号、密码发放给被告人朱某某,朱某某又发放给唐某某、董某某、金某某、胡某某等人用于网上赌博。被告人朱某某还将从他人处获得的“网络百家乐”的账号、密码发放给夏某乙、蔡某某、夏某丙等人用于网上赌博。其中,被告人袁宇峰发放账号的赌资数额共计210万余元、朱某某发放账号的赌资数额共计250万余元。

2018年7月23日,被告人唐某某、金佩玉、朱某某、袁宇峰分别被抓获到案;后被告人唐某某对非法占用农用地、金佩玉对诈骗、朱某某对开设赌场、伪证、袁宇峰对开设赌场的犯罪事实均作了如实供述。

上述事实有相关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搜查证、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回执)、相关买卖合同、送货单、银行交易明细、相关协议、刑事判决书、民事调解书、土地转让协议书、租赁合同、现场检查笔录、勘测笔录、勘测报告书、土壤分析鉴定报告、不动产登记信息、法人营业执照、案发经过、户籍资料,以及四名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威胁、要挟和暴力殴打的手段,强行索取他人钱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中,部分犯罪已经着手实施,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唐某某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单位**合作社、被告人唐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被告人金佩玉系**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属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金佩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多次骗取贴息补贴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在刑事诉讼中,作为证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做虚假证明,意图隐匿罪证、陷害他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伪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宇峰、朱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分发账号和密码供他人赌博,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宇峰、朱某某部分开设赌场犯罪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人唐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故意犯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唐某某、金佩玉、朱某某在判决宣告以前均一人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唐某某、金佩玉能如实供述部分犯罪事实,被告人朱某某、袁宇峰能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如实供述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鲍建敏

2019年8月8日

附:

1. 被告人唐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看守所(番号:3****;被告人金佩玉、朱某某、袁宇峰现均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番号分别为3****、2****、2****。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3册。

3. 赃款14.83万元、赃证物品清单2页随案移送。

4.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三条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三十条 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高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零五条 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百四十二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卷宗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使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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