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检二部刑诉〔2020〕86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6241967********,汉族,大学文化,原任南通市通州区**街道财政所所长,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镇**村**组**号,现住南通市崇川区**名苑**号楼**室。因涉嫌受贿罪于2020年7月17日被南通市通州区监察委员会留置,同年10月13日被本院决定刑事拘留,当日由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10月20日被本院决定逮捕,当日由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通市通州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受贿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带来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至2016年期间,被告人唐某某利用担任南通市通州区**街道(原**镇)财政所所长的职务便利,在该街道(镇)**村安置房二期工程一标段、**村社区服务中心工程、旧镇改造安置小区工程(一标段)、**小学异地新建建设工程、**村安置房二期-驳岸工程、2012年农村道路建设工程、**路、**路工程、**小学异地新建建设工程配套项目、**路污水管道、泵站及通甲路排水工程、旧镇改造安置小区室外配套工程、**路污水管道工程(路面恢复)、**路(通甲河-通甲路)工程、2015年驳岸(**竖河、小海竖河、一号横河、二号横河)工程的工程款拨付等方面,为南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瞿某某、南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钱某某谋取利益,先后多次非法收受瞿某某、钱某某所送钱款,共计人民币77万元,占为己有。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2014年至2016年期间,被告人唐某某利用担任南通市通州区**街道(原**镇)财政所所长的职务便利,在**街道**村安置房二期工程一标段、**村社区服务中心工程、旧镇改造安置小区工程(一标段)、**小学异地新建建设工程的工程款拨付等方面,为瞿某某谋取利益,先后4次非法收受瞿某某所送人民币共计60万元,占为己有。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14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唐某某在其**镇**小区家的楼下非法收受瞿某某所送人民币10万元,占为己有;
2.2014年3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唐某某在其**镇**小区家的楼下非法收受瞿某某所送人民币10万元,占为己有;
3.2015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唐某某在其**镇**小区家的楼下非法收受瞿某某所送人民币20万元,占为己有;
4.2016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唐某某在其**镇**小区家的楼下非法收受瞿某某所送人民币20万元,占为己有。
二、2014年至2016年期间,被告人唐某某利用担任南通市通州区**街道(原**镇)财政所所长的职务便利,在该街道(镇)**村安置房二期-驳岸工程施工、2012年农村道路建设工程、**路、**路工程、**小学异地新建建设工程配套项目、**路污水管道、泵站及通甲路排水工程、旧镇改造安置小区室外配套工程、**路污水管道工程(路面恢复)、**路(通甲河-通甲路)工程、2015年驳岸(**竖河、小海竖河、一号横河、二号横河)工程的工程款拨付等方面,为钱某某谋取利益,先后3次非法收受钱某某所送人民币共计17万元,占为己有。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14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唐某某在其**镇财政所所长办公室非法收受钱某某所送人民币2万元,占为己有;
2.2015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唐某某在其**镇财政所所长办公室非法收受钱某某所送人民币5万元,占为己有;
3.2016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唐某某在其**街道财政所所长办公室非法收受钱某某所送人民币10万元,占为己有。
2020年7月15日,被告人唐某某被监察机关立案审查调查,同月17日,被采取留置措施。在留置审查调查期间,被告人唐某某如实供述了受贿的犯罪事实。
另,2020年10月12日,被告人唐某某妻子顾某某为其向南通市通州区监察委主动退出人民币21万元。2020年10月22日,顾某某为其主动向本院退出赃款人民币56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提供的《常住人口信息》,南通市通州区委组织部提供的公务员登记表、干部履历表、干部任免审批表及任免文件,南通市通州区**镇委员会、南通市通州区**街道工作委员会的相关文件,南通市通州区监察委出具的《发破案经过》,南通市通州区监察委调取的瞿某某、钱某某承包工程的招投标资料、记帐凭证、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等书证;
2.证人瞿某某、钱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77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唐某某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的受贿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唐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卫红
2020年10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唐某某现羁押于如东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拾叁册(包含补充材料一册)。
3.被告人唐某某的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随案移送赃款人民币7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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