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巴检刑诉〔2020〕Z371号
被告人唐彬,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2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重庆市巴南区人,住重庆市巴南区**街**号**单元**。因犯贩卖毒品罪,被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分别于2014年10月16日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17年9月4日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一个月,2020年2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14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4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唐彬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11日13时许,被告人唐彬与吸毒人员李某某电话联系后,到重庆市巴南区鱼洞化龙南街67号1单元附近,以200元的价格将1小包冰毒和1颗麻古贩卖给李某某。
2020年7月13日16时许,被告人唐彬再次与吸毒人员李某某电话联系后,到重庆市巴南区鱼洞化龙南街67号1单元附近,以200元的价格将1小包冰毒(净重0.16克)和1颗麻古(净重0.09克)贩卖给李某某,随后被民警现场查获。民警从李某某身上检查出上述毒品,从唐彬身上搜查出上述毒资,以及3小包冰毒(净重0.7克)、3小包麻古(净重0.46克)、1部手机。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上述查获的毒品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毒品、毒资物证照片;
2支付宝转账记录、通话记录、尿检报告、前科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复印件、到案经过等书证;
3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唐彬的供述和辩解;
5《检验报告》鉴定意见;
6辨认、搜查、检查、称量提取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彬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彬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贩卖甲基苯丙胺1.41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彬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唐彬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的贩卖毒品罪,是累犯、毒品再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应当从重处罚;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唐彬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6000元,并对作案工具手机、毒品包装予以没收,对犯罪所得200元予以追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 邓维锋
2020年8月6日
附件:1.被告人唐彬现被羁押在重庆市巴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提讯证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涉案毒品已委托鉴定机构销毁,作案工具手机1部、毒品包装若干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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