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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建梓故意杀人案)_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检公一刑诉〔2019〕281号

被告人唐建梓,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24199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政治面貌群众,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来县**镇**村**巷**号。2019年7月15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29日经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建梓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8月30日向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已在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唐建梓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于2019年9月10日依法将本案上报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全案依法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唐建梓与被害人李某某系夫妻关系。2019年7月14日9时许,被告人唐建梓与被害人李某某在其租住的广州市**区**巷**号楼**房因琐事发生争执。期间,被害人李某某拿起一把水果刀对着被告人唐建梓比划,导致被告人唐建梓的左前臂中段部位被划伤(经司法鉴定为轻微伤)。被告人唐建梓遂用手扼压被害人李某某的颈部致其倒地,并继续掐住被害人李某某的颈部,直至其口鼻流血,停止呼吸。其后,被告人唐建梓拨打120急救电话及报警电话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医务人员到达上址后,经对被害人李某某抢救,证实其现场死亡。经司法鉴定,被害人李某某系因颈部受钝性暴力作用致机械性窒息死亡。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唐某某等证人证言;

3.被告人唐建梓供述和辩解;

4.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6.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建梓无视国家法律,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建梓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决定提起公诉。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晓鹤

2019年11月27日

附:

1.被告人唐建梓现羁押于广州市天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 5册,光盘11张;

3.鉴定人和证人名单一份;

4.涉案物品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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