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唐康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 身份证号码5107811990********,汉族,中专文化,住四川省江油市**镇**村**组**号。2019年6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昆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于2020年2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 于2020年2月12日被昆山市公安局监视居住,于2020年2月27日被昆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3月10日被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昆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康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20年4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唐康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秦某某、张某甲、张某乙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唐康某,听取了三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1日1时许,被告人唐康某在昆山市**镇**路**号厂区一楼昆山**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盗窃保险柜一个(内有人民币4600元,保险柜无法估价),硬盘两个(无法估价);在二楼昆山**精密设备有限公司盗窃监控硬盘一块(无法估价);在三楼苏州**精密设备有限公司盗窃监控硬盘一块(无法估价)。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信息、抓获经过、扣押清单、调取证据清单、前科材料等;
2.证人胡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秦某某、张某甲、张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唐康某的供述与辩解;
5.昆山市公安局所作的搜查、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康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46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康某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唐康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顾勇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九日
附:
1.被告人唐康某现羁押于昆山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 《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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