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昆检一部刑诉〔2020〕1469号
被告人唐某,男,1986年**月**日生, 公民身份号码3211011986 ********,汉族,高中文化,系昆山**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老板,住江苏省镇江市**湾**栋**室(户籍所在地为江苏省镇江市新区**街道**村**号**幢**室)。被告人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8日被昆山市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6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昆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涉嫌诈骗、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徐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唐某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合同诈骗
2019年7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唐某在江苏省昆山市谎称愿意以285万元买房,与卖房人程某某签署房屋买卖合同,在支付5万元定金后获取了程某某位于昆山市**镇**园**幢**房产的不动产权证。在居间介绍买房过程中,谎称经卖房人程某某同意,向(买房人)被害人徐某某虚构220万元成交价,以办理网签、房屋过户位于昆山市**镇**园**幢**房产1套给被害人徐某某为名,通过冒充程某某签署房屋买卖合同、找人冒充程某某与被害人徐某某电话联系办理过户等方式,先后以支付定金、代还房贷、支付尾款为名分次骗取被害人徐某某共计人民币220万元,其中5万元作为定金转给程某某,其余全部被唐某花费。
2020年9月17日,被告人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全国常住人口信息表、扣押清单、调取证据清单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张某某、程某某等证人证言;
3.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唐某的供述和辩解。
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
2019年7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唐某提供房产证信息给他人,伪造分别位于**滩**栋**单元**室、昆山市**镇**园**幢**的假不动产登记证2本,抵押给张某某作为借款抵押,被抓获前尚有欠款。
2020年9月17日,被告人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全国常住人口信息表、扣押清单、调取证据清单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张某某、邓某某等证人证言;
3.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骗取对方当事人人民币22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予数罪并罚。被告人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洁
2020年9月18日
附:
1. 被告人唐某现羁押于昆山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
2.《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
2.《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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