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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盗窃案)_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检一部刑诉〔2020〕191号

被告人唐某,绰号“黑人”,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16211989********,汉族,小学文化,农村居民,户籍地四川省广安市岳池县,住四川省岳池县**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2月4日被岳池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2017年3月4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9月4日被岳池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8年12月16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3月22日被岳池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9年7月30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0月8日被岳池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20年2月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2日被岳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4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岳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8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2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唐某去至岳池县环城西路**厂门外人行道上,将被害人杨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棕色安尔达电瓶车盗走并藏匿于附近公厕对面小区,至天亮时,唐某正采用改刀拆卸外壳后重新连接线路时被群众挡获并报警。经岳池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735.00元。同日,岳池县公安局对被告人唐某行政拘留十五日。

2020年6月9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唐某去至岳池县九龙镇下南街**银行外人行道上,将被害人胡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黑色玉麒麟牌两轮电瓶车盗走。事后唐某将该车以300元的价格卖出。经岳池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被盗电瓶车认定价格为人民币729.00元。

2020年6月11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唐某去至岳池县九龙镇桂花巷2号楼下,将被害人刘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朱红色飞马牌两轮电瓶车盗走后停放在岳池县三号桥附近被丢失。岳池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因该电动车型号不详,暂不予价格认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方式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邓岚

2020年8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唐某被羁押于岳池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_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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