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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某盗窃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775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42819**********,瑶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富川瑶族自治县**镇**井**号。曾于2014年6月15日因盗窃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处以行政拘留五日;于2014年10月30日因盗窃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于2015年1月22日因盗窃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于2016年8月2日因盗窃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于2017年8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7年12月1日刑满释放;于2018年2月16日因盗窃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于2019年1月31日因犯盗窃罪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9年10月30日。因盗窃嫌疑,经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批准,于2019年12月1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6日,被告人唐某某在深圳市宝安区**街道**巷**号**楼,将被害人王某某停放于此处的一辆白色飞鸽牌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330元)盗走,后以人民币200元销赃。

2019年12月13日,被告人唐某某在深圳市宝安区**街道**巷**号楼下,将被害人杨某某停放于此处的一辆松吉牌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320元)盗走,后以人民币150元销赃。

2019年12月16日,公安机关在**社区抓获被告人唐某某,并根据其供述缴回两辆被盗电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盗电动车两辆;2.书证:扣押决定书、前科材料、发还清单、抓获经过、人口信息、情况说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巩某某、廖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杨某某、王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录像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次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唐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判处唐某某八个月至一年二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龚冰

2020年3月11日

附:

1.被告人唐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检察机关讯问笔录复印件。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 一辆被盗电动车已发还被害人王某某,另一辆被盗电动车现被黄田派出所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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