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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山市某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杨某某等走私普通货物案)_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起诉书

津检二分院公诉刑诉〔2019〕127号

被告单位唐山市**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路**号,法定代表人孙某某。

诉讼代表人孙某某,女,1966年**月**日出生,唐山市**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被告人杨某某,男,汉族,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2211981********,中专学历,唐山市**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业务经理,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镇**街**排**号,住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镇**号楼**门**室。2018年7月17日因本案被天津保税区海关缉私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3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男,汉族,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2211987********,初中学历,唐山市**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镇**街**排**号,住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镇**园**楼**单元**室。2018年7月17日因本案被天津保税区海关缉私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3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海关缉私局侦查终结,以被告单位唐山市**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被告人杨某某、王某某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一案,于2019年3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依法退回补充侦查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9月至2018年1月间,被告单位唐山市**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为偷逃国家税款,使用虚假贸易单据,以低报价格方式走私出口废钢。被告人杨某某作为唐山市**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业务经理,委托他人注册境外公司及联系外商,在该公司实际控制人被告人王某某的认可下,与外商签订真实贸易合同,并指使其公司业务员制作低价格的虚假贸易单据,向海关申报走私出口废钢12票。经计核,偷逃税款共计650228.40元。

2018年7月16日被告人杨某某、王某某向天津保税区海关缉私分局主动投案。

被告单位唐山市**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被依法扣押违法所得64万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关单、合同、发票、银行流水等书证;

2、证人郭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杨某某、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偷逃税款海关核定证明书等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唐山市**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以低报价格的方法走私出口废钢,偷逃应缴税款人民币650228.4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作为直接责任人员,被告人王某某作为单位主管人员,其行为亦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张艳

2019年9月3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王某某现在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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