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唐某某贩卖毒品案)_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崇检一部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唐某某,女,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281969********,汉族,初中文化,住崇州市**街道**路**号。2016年10月11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崇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于2017年5月7日刑满释放。2019年11月7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崇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崇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四川省崇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10日下午3时许,被告人唐某某在崇州市崇阳街道九龙路麻柳巷向吸毒人员王某某贩卖300元钱的冰毒,后民警将二人现场挡获,从被告人唐某某身上查获毒资300元,从吸毒人员王某某身上查获一小袋疑似冰毒白色晶体,净重0.4克。经成都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从现场查获的疑似冰毒白色晶体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而予以贩卖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和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从重处罚。被告人唐某某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过刑罚,本次再犯贩卖毒品罪,系毒品再犯,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从重处罚。被告人唐某某在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建议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唐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七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建军

2020年2月13日 

附:

    1.被告人唐某某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件卷宗两册及诉讼文书。

3.提讯证一份。

4.换押证一式四联。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