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检公诉刑诉〔2019〕24号
被告人唐小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531301986********,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巴楚县人,户籍所在地:巴楚县**路**巷**号。2018年9月25日因涉嫌绑架罪被成都市公安局天府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经本院以涉嫌绑架罪、抢劫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姚亚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8241992********,汉族,中专文化,无业,四川省洪雅县人,户籍所在地:洪雅县**镇**村**组**号。2018年9月25日因涉嫌绑架罪被成都市公安局天府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经本院以涉嫌绑架罪、抢劫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赵红阳,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1221994********,汉族,大专文化,无业,四川省成都市人,户籍所在地:成都市天府新区**路**号。2018年9月25日因涉嫌绑架罪被成都市公安局天府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经本院以涉嫌绑架罪、抢劫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赵新宇,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6211987********,汉族,大学文化,无业,陕西省延长县人,户籍所在地:延长县**街道**社区**村。2018年9月27日因涉嫌绑架罪被成都市公安局天府新区分局刑事拘留上网追逃,同年10月29日经本院以涉嫌绑架罪、抢劫罪批准逮捕,同年11月8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李猛,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1261994********,汉族,大专文化,无业,四川省天全县人,户籍所在地:天全县**镇**村**组**号。2018年9月25日因涉嫌绑架罪被成都市公安局天府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经本院以涉嫌绑架罪、抢劫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执行。
被害人周某某,女,1957年**月**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大道**号。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小某、姚亚某、赵红阳、赵新宇、李猛涉嫌绑架罪、抢劫罪于2018年12月2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初,被告人唐小某、姚亚某、赵红阳、赵新宇、李猛以劫取他人财物为目的,通过网络联系纠集后,共同多次驾驶姚亚某的川A*****大众捷达车及由唐小某、李猛租用的别克商务车到成都市天府新区万安镇麓山国际社区小区等地进行踩点,伺机选择作案对象实施抢劫。
2018年9月23日19时许,唐小某驾驶租用的别克商务车,搭乘姚亚某、赵红阳、赵新宇、李猛行驶至麓山国际社区内部道路寻找作案对象时,发现被害人周某某独自路过此处,经商议后决定对其实施抢劫,赵红阳首先动手勒住被害人颈部进行控制,由姚亚某、赵新宇、李猛等人强行将周某某拉进别克商务车内进行控制,唐小某后驾驶别克商务车沿麓山大道向龙泉、简阳方向行驶,后姚亚某驾驶大众捷达汽车前往简阳市与唐小某等人汇合。
期间,唐小某等人用事先准备好的胶布对周某某的手脚进行捆绑,通过持刀威胁、恐吓等手段胁迫周某某说出其手机解锁密码、手机银行账户和支付宝账户等密码,由唐小某操作将周某某手机银行和支付宝账户内的19万元转入其控制的两个赌博账户,唐小某还取得被害人手链一条,赵新宇取得被害人手表一只。后唐小某等人商议以周某某为人质,并威胁杀害周某某向其家属索要赎金150万元,周某某家属被迫向唐小某、姚亚某提供的三个账户转入共150万元,唐小某等人为防止被害人报警经商议后强行对被害人拍摄裸照进行威胁。2018年9月24日6时许,唐小某等人驾驶别克商务车将周某某载至成都市龙泉驿区与锦江区交界处时将其释放,同日下午唐小某等人通过转账等手段对套取的44万元赃款进行分配后潜逃。
2018年9月24日,民警根据情报在雅安市万达广场挡获李猛,在成都市天府新区**路**号**栋**单元**号房挡获赵红阳;同年9月25日在成都市天府新区麓山国际小区附近川A*****大众捷达车上挡获姚亚某,在资阳市乐至县天池镇迎宾大道172号天池龙庭小区挡获唐小某。后经对赵新宇上网追逃,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民警于同年11月8日在该区东寺街金帝富士大厦将其挡获,于同年11月11日押解回成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笔录、书证、物证、鉴定意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以及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小某、姚亚某、赵红阳、赵新宇、李猛共同劫持被害人周某某,当场劫取周某某19万元、手机、手表和手链,并以其为人质勒索赎金150万元的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绑架罪和抢劫罪追究被告人唐小某、姚亚某、赵红阳、赵新宇、李猛的刑事责任。五被告人系绑架和抢劫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五被告人均一人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刘象帅
书 记 员:王章静
2019年1月23日
附:
1、被告人唐小某、姚亚某、赵红阳、赵新宇、李猛现羁押于成都市双流区看守所;
2、诉讼卷宗四册,附卷光盘十八张;
3、提讯证、换押证各五份;
4、扣押物品文件详见扣押物品文件清单。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