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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小彤盗窃案)_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吉检公诉刑诉〔2019〕19号

被告人唐小彤,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221196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住铜仁市**路**。2007年6月5日,被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6个月。2014年11月11日被新晃县人民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4个月,罚金20000元。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经吉首市公安局决定,于2016年7月1日被吉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吉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6年8月5日被吉首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吉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小彤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16年9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9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6年9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6年10月2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6年11月2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7年2月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6年12月21日、2017年3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因需要补充新的证据,本院于2018年4月23日、2019年5月15日撤回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1、唐小彤于2016年5月13日在贵州省岑巩县盗窃了吴某某的一辆五菱宏光面包车,该车车架号为LZWADAGAODB443544,该车已经被追回;经鉴定,该车价值26637元;

2、唐小彤于2016年4月22日在湖南省涟源市盗窃了刘某某的一辆五菱宏光面包车,该车车架号为LZWADAGA2F9006347,发动机号码是8F12310923,该车已经被追回;经鉴定,该车价值38000元;

3、唐小彤于2016年5月26日在吉首市游泳中心盗窃了张某某的一辆现代X25越野小车,车架号为LBEGCBFC8FX119303,该车未找回;经鉴定,该车价值110000元;

4、唐小彤于2016年5月9日在湘西州工程公司盗窃了彭某某的一辆起亚智跑越野车,白色,车架号为LJDJAA142E0275285,发动机号是EW540775,该车已经追回。经鉴定,该车价值120000元。

民警根据高速卡口视频锁定后,于2016年6月30日22时许,在贵州铜仁市**水泥厂附近抓获了唐小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小彤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价值294637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唐小彤系累犯,对其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首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田礼旺

2019年6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吉首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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