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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小兵运输毒品案)_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起诉书

津检二分院公诉刑诉〔2019〕104号

被告人唐小兵,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902197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住滨海新区**路**里**号楼**单元**号。2019年1月23日,因涉嫌运输毒品罪,经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

2019年3月1日,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人民检察院将本案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月3日,为赚取佣金,唐小兵受他人指使坐飞机前往云南省沧源县运输毒品。次日下午,唐小兵在沧源县建材城取到伪装成食品“香酥牛干巴”的毒品之后,即赴附近的顺风速运营业厅,并于当日下午16时20分许,通过快递员将毒品打包邮寄到其租住的天津市滨海新区**园**号楼**单元**号处。2019年1月9日11时55分许,唐小兵在其租住地楼下取该快递时,被抓获,并当场缴获“冰毒”1971.92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缴获毒品及包装物等物证。

2.出行记录、扣押决定书等书证;

3.于某某、付某某、杨某某等证人证言;

4.鉴定意见;

5.抓获现场、邮寄现场的视频录像;

6.被告人唐小兵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小兵运输毒品1971.92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升洲

2019年8月1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天津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3册,光盘7张;

3.证人名单1份;

4.天津开发区计量检定所情况说明1份;

5.用于毒品称量的电子称照片1份;

6.《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犯罪嫌疑人唐小兵涉嫌运输毒品罪一案审判管辖问题的复函》;

7.《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唐小兵运输毒品案指定管辖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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